近日,根据国家安全部公布的消息,曾某某,在美国留学期间,被美国官员塞斯找到,获知对方真实身份。然而,曾某某非但未保持距离,亦多次应塞斯之约。经多次接触,塞斯不断对其进行洗脑,曾某某最终未能抵挡住诱惑,逐步陷入美国设置之陷阱。

留学结束后,塞斯要求曾某某回国后向美国提供军事情报,允诺相应之酬劳,并给予曾某某全家绿卡。最终,在深思熟虑之后,曾某某同意塞斯的要求,与美方签署间谍协议,正式成为美方间谍。

面对巨大的诱惑,曾某某多次给美国提供军事情报,为防止进一步泄密,中国情报局立刻采取了相应措施,抓获了曾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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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意泄露国家秘密、过失泄露国家秘密、非法猎取国家秘密的犯罪时有发生,涉及国家经济进展统计数据、核心军事科技、国家地理勘测数据等领域,国家秘密保护面临严峻挑战。

在2019年就有大学生泄露国家军事机密而被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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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

庄宇按对方要求,先后10次赴我国某海军舰队实施预警观察,搜集军舰舷号的相关信息。

经过国家人员调查,在一次严密的抓捕中,庄宇归案。2019年12月,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庄宇有期徒刑5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

【争辩焦点】

有人认为,虽然庄宇多次拍照我国军舰,但是如何确定造成其他严峻后果,失泄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否证明严峻后果的发生?还有人认为他只是传播国家军事力量,不能算是失密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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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一、什么是泄露国家秘密?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峻的行为。

我国《刑法》把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与有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一起规定在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有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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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也有关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与有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峻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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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认定

1.行为人非法猎取国家秘密后又加以过失泄露的,不实行数罪并罚,对之应依照其中的一罪从重处罚。由于非法猎取国家秘密属于行为犯,不以情节严峻为必要。因此,宜以非法猎取国家秘密罪从重论处。

2.军人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应以特别法条规定的军人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治罪。非军人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构成犯罪的,仍是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而不是后罪。

三、罪行认定

1.所谓“泄露”国家秘密,就是行为人把自己掌管的或者知道的国家秘密泄露给不应当知道的人。

有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中规定了“情节严峻”“情节特别严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也规定了“造成严峻后果”,但是上述三个概念的具体标准尚未完全统一。

2.本罪主体,本为特定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第二款作了扩大解释,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作为犯罪主体,但应“酌情处罚”,一般理解为应比照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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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处理泄露国家秘密罪案件时,要注意区分其与“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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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国家机密,这样的行为不仅背叛了国家,也背叛了自己的良心和道德准则。这必定会身败名裂,受到舆论的责备和社会的唾弃是理所当然的。他们的原则和价值观早已被金钱和权力冲昏了头脑,任意妄为的行为令人鄙视。

笔者真诚地呼吁大家要明辨是非,时刻保持崇高的道德标准。国家对人才的期望是巨大的,我们被寄予了希望和信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国人大网.2010-04-29[引用日期2023-08-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020-12-26[引用日期2023-08-11]

[3]《常见职务犯罪解读》??.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2019-08-05[引用日期2023-08-11]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6-07-27[引用日期2023-08-11]

[5]《失密泄密案件司法疑难问题探讨》.《论坛》-白洁.2018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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