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西公安

“只要客户需要,多大的流量都能刷上去”

“只要接到订单,再小的问题都能炒上去……”

随着自媒体平台的快速兴起,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运营大量账号,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造热点”“蹭热度”,以此吸引眼球、收割流量、牟取利益,严重危害网络生态。

赣州公安网安部门坚持,“以打开路、以打促治”工作思路,持续对“网络水军”违法犯罪活动,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严厉打击一批借热点事件,造谣引流、非法牟利的犯罪团伙,切实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近日,在市公安局网安支队直接指导下,石城县公安局网安大队依法查处一起在某社交平台上为特定用户账号提供虚假“转评赞”服务的网络水军案件。

石城网警工作发现,温某自2022年8月至今,通过某社交软件在群聊中发布“转评赞”任务单,并从中赚取差价牟利,同时利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社交账号发布相关特定话题,为特定用户社交账号营造虚假人气的流量,破坏了互联网诚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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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温某为某网络水军的核心成员,其牟利方式主要是承接其上线微信好友赵某等人的某社交软件“转评赞”任务单,并将任务单发在某通讯群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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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内成员共178人,均是在社交平台上拥有数万粉丝至数十万的网络大V。群成员接受温某“派单”并完成“转评赞”任务后,温某便根据任务完成情况从赵某等人处结算佣金“按劳分配”给群内成员,而温某便可以此获得任务单的差价。

目前,温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深挖中。

以案释法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第七条之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以盈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后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提供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两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网络空间绝不是法外之地

警方奉劝所有网络从业人员

切勿以身试法、混淆视听

否则将迎来网警迎头痛击

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来源:赣州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