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刑事案件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也是最常见的刑事案件证据,主要以讯问笔录的形式呈现给办案人员和裁判者,法律和司法解释还没有要求对所有案件必须同步录音录像,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属于案件证据存在巨大争议,实务中有办案人将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证据提交,也有办案人会严格限制辩护人查阅和复制同步录音录像,辩护人能看到的仅有讯问笔录,对讯问笔录的审查和认定是刑事诉讼的重点和关键,也是办案人员和辩护律师的重要核心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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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笔录通常指的是被告人的庭前供述和辩解,包括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记录,纪委监委办案人员调查期间第被调查人员进行讯问的记录,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重点,包括时间、地点、讯问人人数、方式等,第九十四条、九十五条、九十六条分别详细规定了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瑕疵证据补正和合理解释的情形以及出现反复和翻供情形后的采信规则。

讯问笔录采用问答模式制作,讯问人发问,被讯问人回答,在相对封闭空间进行并制作完成笔录有关的全部工作,包括讯问前的准备、讯问中的记录、讯问后的核对、签字。这种问答模式决定了讯问人对笔录制作过程是绝对的主导,如何问由讯问人决定,回答内容如何记载也由讯问人决定。讯问人是必须原话记载还是可以适当归纳、概括?这不仅仅是理论问题,也不应该依靠讯问人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进行要求,在法律和其他规范中,应该有专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一章中,关于讯问笔录的条文仅有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与讯问笔录制作、修改有关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应该重点审查讯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笔者找到了与讯问笔录制作有关的法律和相关规范文件中的规定。

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二百零五条 侦查人员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如实地记录清楚。制作讯问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材料。

二、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

26-06.制作《讯问笔录》

1.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

2.记录时,对提问和回答应当用“问:”、“答:”表示,不得使用其他符号表示,每句问话和答话均应当另起一行,独立记录为一段。

3.侦查人员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对讯问人出示、使用证据的过程,犯罪嫌疑人的态度、表情如实地记录清楚。

4.《讯问笔录》应当使用第一人称记录,保持原意,抓住重点,详略得当,字迹清楚,易于辨认,准确、完整、客观地反映讯问的活动情况。对代称、隐语、黑话、简称等应当提问澄清,记明准确含义。

5.《讯问笔录》应当当场制作,不得事前、事后制作。

6.《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如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紧接讯问内容的地方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末尾注明。

7.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应当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对笔录内容有异议的,应当核实清楚,确有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准予更正或者补充。

8.《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规定填写齐全。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讯问人员、记录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首页签名,翻译人员、讯问时在场的其他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末尾签名,不得由他人替代。翻译人员还应当注明工作单位和职业。

9.所有《讯问笔录》按照讯问的时间顺序编号,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26-07.录音录像

3.录制。

(7)在制作《讯问笔录》时,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概括,但涉及犯罪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作案工具、被害人情况、主观心态等案件关键事实的,《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应当与讯问录音录像资料记录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

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忠实于原话,字迹清楚,详细具体,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的,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同时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注明日期。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讯问的检察人员、书记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

讯问应当个别进行,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首次讯问时,应当向被讯问人出示《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由其签名、捺指印。被讯问人拒绝签名、捺指印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上记明。被讯问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在首次讯问时向其出具《讯问通知书》。讯问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核实被讯问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地、身份证件号码、民族、职业、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属于党代表大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受到过党纪政务处分,是否受到过刑事处罚等;(二)告知被讯问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三)讯问被讯问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事实或者无罪的辩解,应当允许其连贯陈述。调查人员的提问应当与调查的案件相关。被讯问人对调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调查人员对被讯问人的辩解,应当如实记录,认真查核。讯问时,应当告知被讯问人将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当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在笔录中记明。

根据以上规范,得出结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都要求对被讯问人进行讯问时制作讯问笔录,制作讯问笔录时,要求“如实记录”,“忠实于原话”“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应当与讯问录音录像资料记录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要求“详细具体”“认真查核”“保持原意,抓住重点,详略得当,字迹清楚,易于辨认,准确、完整、客观地反映讯问的活动情况。对代称、隐语、黑话、简称等应当提问澄清,记明准确含义。

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中,给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有开放性规定: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概括。专门授权侦查人员可以概括应该是考虑实务需求,现实中如果对被讯问人的回答进行原话记载,可能过于繁琐、过于冗长、答非所问。

相反意见认为,因为我们国家将笔录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笔录内容可以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审查和认定的人员通常无法看到讯问过程,无法通过观察问答进行时被讯问人的态度、表情进行真假的判断,如果再允许对供述内容进行概括,曲解原话和词不达意的可能性会增加,如果侦查人员不能遵守职业伦理,故意制造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笔录,被讯问人很难通过核实笔录发现其中的区别和内涵。这不应该成为一种技巧。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在规定允许“进行概括”之后,进一步明确规定应当限制使用“概括”,涉及犯罪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作案工具、被害人情况、主观心态等案件关键事实的,《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应当与讯问录音录像资料记录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

通过对以上规定的分析,给证据审查人员的带来启示,对笔录内容应当提高警惕,尤其是涉及犯罪时间、地点、作案手段、作案工具、被害人情况、主观心态等案件关键事实的,必须通过向被讯问人逐字逐句核实和查阅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等方式进行详细比对。

文:陆向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