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些当事人会选择私下和解即俗称的“私了”。那么,双方私了后还能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吗?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此前,被告江某驾驶的小型汽车,与杨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追尾碰撞。经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无责任,江某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经双方协商,江某向杨某赔偿25000元,并签订《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约定“江某自愿一次性赔偿杨某25000元,杨某收到上述全部款项后即放弃对江某的其他一切权利。”

因杨某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后杨某的妻子郭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对杨某的车辆损失进行先行赔付后,杨某向保险公司转让了向江某的索赔权。后保险公司以保险人代位追偿权纠纷将江某诉至法院。

保险人对第三者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应当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具有赔偿请求权为前提。

该案中,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后,江某与杨某签订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并支付了25000元赔偿款,表示双方“今后两清无责”,应认定杨某明确放弃对江某要求其他赔偿的权利。因此,保险公司要求江某支付代偿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杨某与江某达成和解,放弃对江某请求其他赔偿的权利,故保险公司相应也不用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因不知情而向被保险人支付理赔款后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于法无据。被保险人因保险公司不知情而取得的理赔款系不当得利,保险公司可另案主张被保险人返回理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