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晶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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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卢某作为买方因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反悔惹来了一场官司。

案情回顾,2021年11 月30 日被告卢某与原告潘某夫妇、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四方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交付给中介第三人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定金2万元。第二天被告卢某向两中介反馈不再意向购房,中介遂向原告反馈被告卢某的意见。因服务费等因素各方扯皮,未达成协商意见。2022年5月份,原告潘某夫妇向卫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6万元;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经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签订合同次日,被告卢某当即反悔,向中介表明不购房的意愿,中介也向原告传达了被告卢某的意愿。从“二手房买卖合同”意义上来看系卖方与买方的约定,给付定金应是买卖双方的约定。鉴于被告卢某在签订合同次日,即表示出反悔,不再购买房屋。由于中介的掺入,导致双方纠纷不能及时妥善解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卢某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可抵作向对方产生的损失。中介第三人无权占有该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八条之 规定,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21年11月30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被告卢某赔付原告定金2万元,由第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给原告潘某夫妇。

判决书送达后,四方当事人均服判,第三人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主动将2万元付给了潘某夫妇,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公民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千万不要冲动,要三思而后行,否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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