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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融资租赁?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现行的,有关融资租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实行后,融资租赁进入了正式的《民法典》时代,现行有效的规定,基本都在《民法典》第二编(合同编)第十五章中。

三、《民法典》关于融资租赁规定了哪些内容?

作为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之一列于法典第十五章,该章共有二十六个条款。

1.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要求融资租赁应当采用书面合同。

2. 第七百三十七条是一条新增条款,约定的是“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这一条主要处理的是实践中,很多机构通过虚构租赁物的方式进行借贷收取高额利息,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逃债。

3. 第七百三十八条处理的是融资租赁没有获得行政许可,应该被行政处罚,但是相应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效。

4. 第七百三十九条到七百四十四条主要规定的是融资租赁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较《民法典》之前没有太大变动。

5. 第七百四十五条比较重要:“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条在沿用《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并删除了“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内容。

可以说,对融资租赁加强登记,是未来必然的方向。

6. 第七百四十六条至第七百五十八条,基本上沿用了《合同法》、《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的规定。

其中第七百五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对《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十二条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删除了很多解约情形,不过这主要是其他解约情形已经在《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进行了规定,没有必要重复表述。

7. 第七百五十九条属于新增条款:“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这一条主要是对融资租赁中象征性价款这一交易习惯作出了明确性规定,属于补充性规定。

8. 第七百六十条也是沿用了《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的规定,没有对司法实践产生重要变化。

以上就是融资租赁相关的基本内容。【如果您的企业或者您本人存在相关风险或者纠纷,可以直接私信留言进行咨询(留言请直接表述您的问题或联系方式,我们看到后会第一时间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