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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账户,原本是用于企业之间资金往来结算的专用账户。近年来,有人却因私利将对公账户变成电信诈骗和洗钱团伙的高级“犯罪工具”。记者从呼和浩特市中院获悉,被告人侯某在明知公司账户可能被犯罪团伙用于违法目的情况下,仍在他人指示下开办对公账户,并用个人身份信息办理电话卡提供结算帮助,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基本案情

站在被告席上的侯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5月,侯某经人介绍在微信上认识“王军”(化名,另案处理),侯某应王军要求,从山西省阳泉市来到呼和浩特市配合对方财务人员先后办理了内蒙古赛好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对公银行账户等材料。为方便该对公账户结算,侯某又用自己的个人信息注册了电话卡,并将上述材料一并出售给对方,从中获利2800元。

2022年9月1日,呼和浩特市民杨某某通过某理财APP进行虚拟投资,被骗的款项中有72000元汇入了内蒙古赛好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内,另有付某某、徐某某、于某等人被网络诈骗,部分款项也进入了该账户内。经查,2022年6月27日至2022年9月26日,内蒙古赛好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共汇入资金人民币 5531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某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对公银行账户等出售给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侯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追缴没收侯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元依法上缴国库。

嫌疑人侯某认为其办理营业执照时没有意识到是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不具备主观明知的判定条件。一审宣判后,侯某提出了上诉。

庭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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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中院受理该案后,认为侯某在自己没有实际经营的情况下, 以虚假注册公司为他人办理对公账户供他人使用,应当明知其开办的对公账户可能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仍持放任态度帮助他人开办银行卡,造成为他人实施犯罪活动而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情节严重,确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呼和浩特市中院二审驳回了侯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对公账户流动金额较大,查询冻结止付相对困难,是电诈犯罪分子流转涉案资金的主要途径,也是电诈犯罪产业链的重要环节。贪图小利轻易充当网络犯罪的“帮凶”,结局远比想得更严重。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帮信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因此,切莫因贪图小利就买卖、租借银行卡和对公账户,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本期编辑:赵芳

▌稿件来源: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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