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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山东临正律师事务所袁丽律师

最近,理想汽车起诉一家临沂理想汽车贴膜店的新闻持续发酵,理想汽车要求理想汽车贴膜店的老板朱先生赔偿120万元,并登报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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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汽车

据朱先生所说,7月20日开庭时,理想汽车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达到了一万多页的A4纸,大量网友对朱先生表达了支持,对理想汽车的做法嗤之以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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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临沂理想汽车贴膜工厂

今天我就和大家来说一说临沂理想汽车贴膜店

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理想汽车可以索赔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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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临沂理想汽车贴膜工厂负责人朱先生

根据理想汽车法务部发的微博所说,他们并非以普通的商标侵权起诉,而是接到临沂当地车主举报,该店冒充理想汽车官方进行商业活动而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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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理想汽车法务部官方微博

但请注意,这是理想汽车的单方言论,目前阶段我们无法辨别其所说的真实性。再来看我们临沂的老乡朱先生,之所以起名理想汽车贴膜店,是因为“自己的小名就叫理想”所以就取了“理想”为名。而且有照片显示,朱先生的店早在2012年就叫“理想”了,在理想商标2018年注册成功之前就已经使用理想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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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2012年朱先生的店铺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上述法规说明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中明确写出。

也就是说,如果朱先生能够举证自己使用“理想”的名称早于理想汽车公司(北京车和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的“理想”商标,那么就可以继续在原有范围内使用,做好适当区别标识即可。

对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我们来看一看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如果确如理想汽车官方所称,起诉的原因是该店“冒充理想汽车官方”进行销售、团购等在内的商业活动,并被当地车主举报,贴膜店老板朱先生实施混淆行为,让人误认为是理想汽车官方活动,那么该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

对于理想汽车要求的天价赔偿,我想说的是,这仅仅代表大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会综合考虑小商户的侵权获利和大公司的损失等因素,因此理想汽车的诉讼请求并不等于会得到全额支持。

目前阶段我们只能根据双方所言及法律法规来预测案件结果的可能性,至于最终结果如何,还需要法院进行审理确定,相信法院会给我们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