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名年轻女子和闺蜜去KTV唱歌,要求一个帅气的服务员作陪,而结账时候,女子被要求需要缴纳5百块的小费,女子不服,将这家KTV给告了。
(案例来源:北京作家肥猪满圈)
孙小姐活泼开朗,人缘也很好,平时从事销售,而且工作业绩非常的突出,很快就得到了上司的赏识,将她提拔成了经理。
升职之后的孙小姐非常激动,因此便请了自己的两个好朋友一块儿去庆贺,她们几个到了一家KTV。
在KTV找了一个包厢,孙小姐非常愉悦,因此豪气的给拿了啤酒20来瓶以及白兰地,升职往往是令人开心的,她们一起在包厢里畅饮聊天。
喝着酒,吃着零食,又拿着话筒在KTV里放声高歌,气氛空前热烈,这时候,有一个男侍者张某进了包厢,为这几个姑娘倒酒,并称赞她们唱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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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张某长得十分英俊潇洒,孙小姐乍一看便非常喜欢,因此就请张某留下来和他们一起唱歌吃酒。
孙小姐这几位都是美女,张某当然愿意和她们一起喝酒了,而且都是年轻人,吃着喝着聊着,大家都玩的非常尽兴。
很快就将近夜里12点了,这个时间也该回家了,因此孙小姐就去结账,然而在结账的时候,除了缴纳了3000多块钱的消费之后。工作人员又告诉孙小姐,还应该向张某付5百块钱。
孙小姐非常愤怒,张某不过是侍者,在包厢里面喝喝酒陪陪唱歌,怎么可以给小费呢?侍者难道不就是为其他的客人提供服务的吗?
而工作人员则表示,张某提供的陪伴其实是有偿的,不可能是免费陪他们玩乐,因此孙小姐应当付给张某小费。
孙小姐当然不乐意,因此就争执起来,气的孙小姐也开始动粗,拍了一下桌子,而那名工作人员也被气急了,竟然抬手打了一耳光。

经由保安的劝阻,双方的争执才停了下来,然而到了家以后,孙小姐仍然无法接受这件事情,于是拿起电话拨打了110。
警察了解了事情的情况,便找来几个当事人,而工作人员说之所以动粗,是由于孙小姐让服务员陪酒,但是又不支付小费,还对服务员出言不逊,所以气急了才打人的。
而孙小姐也不会吃这个哑巴亏,告诉警察,她明明是在这里消费,没有人告诉她陪酒还需要单独支付,因此这家KTV明显是在欺诈。
可对于孙小姐的说法,KTV这方面也并不承认,他们认为孙小姐让张某来作陪,本身就是工作服务的一种,因此支付小费是理所当然的。
而警方也确实认为,在整件事情里面,孙小姐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建议孙小姐和KTV双方进行协调,这样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然而,孙小姐已经和KTV闹僵了,根本就不想和他们再周旋,并且孙小姐还认为侮辱了自己的人格,并且欺诈消费者,因此就直接将这家KTV给告了。
孙小姐的诉求也很简单,希望能够按照三倍的赔偿来支付自己,并且给自己5千块的精神补偿费。
但在最后的庭审过程当中,由于孙小姐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因此孙小姐败诉,需要承担所有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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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本起事件当中,孙小姐支付账单时与店员发生争执,并被对方打了一耳光。那么,店员的行为构不构成违法呢?
《治安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其他人或故意伤害其他人身体,可处十日以下五日以上的拘留,并处500块以下以及200块以上罚款,情节较轻,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KTV的店员暴力打了顾客的耳光,不仅损害了KTV形象,而且还构成了故意伤害。然而,并没有造成恶劣后果,因此不涉及刑法,但应以治安管理条例来进行处罚。
2、在这件事情当中,孙小姐让男侍者来陪喝陪聊,属不属于强迫其他人来提供服务呢?
《治安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强买或强卖商品,强迫其他人提供或强迫其他人接受服务,可处十日以下五日以上拘留,并处5百元以下2百元以上罚款。
在本起事件当中,孙小姐并没有强迫对方来提供陪喝服务,而侍者也并没有强迫孙小姐来接受陪喝的服务,双方是你情我愿。
至于需不需要支付小费,KTV在这方面做的确实欠妥,因为小费应当是顾客主动给予的,而不是结账时候索要。

3、孙小姐认为这家KTV欺诈,假如店铺存在欺诈,那么要如何赔偿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若存在欺诈,可根据需求增加赔偿,赔偿的金额是以消费者所支付的费用的3倍。
然而,经过警方的调查发现,孙小姐在当天的消费所有物价均和当时的市场持平,因此店里也并不存在欺诈现象,所以法院驳回了孙小姐的赔偿请求。
当然,在整件事情当中,逝者张某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接受顾客的邀请,从而耽误其他工作,也不知道KTV会如何处理这位员工?(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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