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千万富翁白某去世把遗产留给自己的兄弟姐妹,单单没有给自己儿子小白留下一分,小白倍感不公,私下以第一继承人的身份拿走白某得部分遗产,白某兄弟姐妹知道后,找其索要,小白不给,直呼“儿子继承老爹的遗产,有什么错!”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白某是一位商人,早年间经商有道,事业可谓蒸蒸日上,赚了不少钱。然而,白某的感情之路并不像他的事业那样一帆风顺,自己当初的风雨同舟的老婆,在白某的事业有起色的时候,竟然红杏出墙,另寻新欢。
白某知道后,没有勃然大怒,而是平静的选择离婚,既然对方已经越出那一步,他也不会再挽留的。虽然当时,他们已经有了一个13岁的儿子小白。
之前幸福的三口之家转眼间就变得支离破碎,小白很是伤心,但是当时的他并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更不知道这一切的根源是谁造成的,谁对谁错,他不知道。但是,表面上,他感觉是自己的爸爸不要妈妈了,所以当时的小白对父亲是一度怨恨。
年幼的他认为,都是父亲不好,只追求自己的事业,忽略了家庭。因为在他的认知里,白某都很忙碌,每天不在家,陪伴他的只有自己的妈妈,所以他理所当然的信任和依靠妈妈。
作为父亲的白某也不解释,他认为孩子还太小了,他和自己老婆的事情,没必要让孩子掺和进来,以后他长大了,会明白其中的是非曲直,究竟谁对谁错。
就这样,在法院判决离婚的时候。年幼的小白带着对父亲的愤恨,选择了跟母亲一起生活,白某每月按时支付小白的抚养费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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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复一年,小白也渐渐长大,但是白某并没有等来理解和原谅,因为小白一直跟着母亲生活,长期被教育和灌输的都是母亲辛苦,以及母亲为他好,因此长大的他并没有真正弄清楚父亲当初为什么要抛下他们母子俩。
因此,平日里小白不怎么和父亲白某沟通,更别说两个家庭相互走动,长期以往,父子俩行同路人。白某对此有点伤心,更有点恨铁不成钢的意味。
更让白某痛心的是,在自己被查出癌症晚期的时候,小白知道后,一直以自己学习压力大,学校没有时间为由,拒绝过来探望。
后来,白某病情加重,卧床三个月,陪在他身边的是弟弟和妹妹,他们照顾白某的饮食起居。伤心绝望的白某对自己在世上留下的唯一继承人不抱任何希望,他索性将自己的千万遗产留给自己的弟弟和妹妹。
毕竟在他最脆弱,最需要的照顾的时候,是自己的兄弟姐妹陪在自己身边的。这些年了,自己一个人打拼积累了一些家业,但是弟弟妹妹他们拖家带口的,生活的并不容易。自己父母走的早,作为兄长理应当照顾和帮助他们。想到此处,白某决定立下遗嘱。
没过多久,备受折磨的白某,平静地走了。小白和自己的母亲知道后,第一时间以第一继承人的身份,进入白某的家中,拿走了白某的银行卡,车子,还有房子钥匙。
白某的弟弟妹妹在料理完哥哥的后事后,找到了小白,拿出白某生前的遗嘱,提出归还自己哥哥的遗产,却遭到了小白的拒绝,小白拒不承认遗嘱有效,认为那是白某生病期间,神志不清时候写下的,属于无效遗嘱。反而声称:自己才是真正有继承权的法定继承人!
于是双方只好对簿公堂。

1、关于白某千万遗产的继承,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本案中,白某生前指定了自己遗产的继承,应当认定为白某留下了遗嘱,因此在考虑遗产继承时,遵照“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执行”
目前常见遗嘱有5种形式。分别是①公证遗嘱,②自书遗嘱,③代书遗嘱,④录音遗嘱,⑤口头遗嘱。
本案中,白某的弟弟和妹妹向小白出示了白某生前立下的字据,可以认为白某的为自书遗嘱。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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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小白主张的白某遗嘱无效的说法,法律是否支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小白主张自己父亲白某的自书遗嘱无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他可以申请对白某生前的遗嘱进行鉴定,确定这份遗嘱的字迹是否是白某的真实字迹,但是,在法院审理的时候,小白没有缴纳鉴定费,因此,法院没有采纳小白的说辞。
3、白某没有给自己儿子留下一分遗产,是否合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白某去世的时候,小白还有6个月不满17周岁,从年龄上看小白是属于未成年人,正值学业期,没有收入来源。但是,小白不属于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毕竟他和自己母亲生活在一起,因此白某的遗嘱并不违背上述法条。
但是,考虑到白某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上面明确白某需要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2000元。
法院审理据此,认定从白某的遗产中分给小白12000元,剩下的遗产份额由白某的弟弟妹妹所有。
对此您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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