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山,奔驰女司机酒后驾车,通过十字路口时闯红灯,以时速100码撞飞一辆电动车,造成一死一伤,女司机不仅选择当场逃逸,还打电话让丈夫来顶包,丈夫:你以为我傻!女子8分钟后返回现场,警方将其抓获后,女子辩称:我已经返回事发现场,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那么,法律会如何认定?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
2021年6月,北京市房山区的一个十字路口,突然传来一声巨响,一辆电动车被撞到辅路上,破碎的零件散落一地,电动车上的两人也被撞出好几米远。
事发后,一人满脸是血,躺在地上一动不动,另一人则挣扎着爬起来,而此时的肇事车辆,已经逃之夭夭,一旁的好心路人见状,赶紧掏出手机报警,同时呼叫救护车。
救护车迅速赶到现场,将伤者送往医院急救,交警也随后赶到,向路人询问事发时的情况,此时,一名衣着时髦的女子主动走到交警面前,声称她就是肇事车辆司机。
女子是孙某,因为她满身酒气,交警第一时间对她进行呼气时酒精测试,同时安排她进行抽血化验,发现她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90.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孙某随后被带回警局,根据孙某供述,当晚她和两名朋友在酒吧喝酒,之后她自己开车回家,经过事发十字路口时,由于没有看到红灯,才会加速冲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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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左侧驶来一辆电动车,孙某避让不及,不小心撞到电动车,从而造成这起事故,交警第一时间调取监控录像,结合路人提供的证词,认为孙某的说法基本无误。
但随着调查深入,警方发现,有一个十分关键的环节还有待商榷,那就是孙某当时撞到电动车后,并未马上停车查看,而是驶离事发现场,8分钟后才回到现场配合交警处理事故。
交通肇事后离开8分钟,算不算交通肇事逃逸呢?
正当警方为此事纠结时,交警也得到医院通知,两名伤者中,有一人因为重度颅脑损伤,加上腹部损伤,已经在医院不治身亡。
这下,孙某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就变得十分重要,这不仅会影响到民事赔偿,更会直接关系到孙某交通肇事罪的判罚结果。
尽管孙某辩称,自己当时是因为害怕酒驾被查,才会离开8分钟,后来迷途知返,返回来是为送伤者去医院,不存在肇事逃逸。
但交警对她的动机表示怀疑,尤其是调取孙某的行车记录仪,听到里面的对话后,孙某的谎言被无情拆穿!

原来,事发之后,孙某醉酒严重,甚至都不知道自己已经撞到人,还是在身边朋友的提醒下才后知后觉,而知道撞到人后,她的第一反应,则是不能被警察抓,所以根本就没有打算停车,而是继续驶离案发现场。
直到下一个路口,孙某才停下来,此时孙某拿出手机,给自己老公打电话,开口竟是自己酒驾撞到人,让老公赶紧过来顶包,但老公回答自己也已喝过酒,孙某气急败坏,又给另一位朋友打电话。
谁知这人也喝过酒,但这位朋友比较理智,也很有法律意识,听孙某说完情况后,劝说她赶紧回去,并称肇事逃逸后果很严重。
孙某闻听此言,顿时酒醒不少,权衡利弊之后,才驱车返回现场,这也是她逃离现场,8分钟后返回的全过程,若是没有行车记录仪,事情真相可能就会淹没。
事后,经过取证和现场勘测,交警判定孙某存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闯红灯等行为,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电动车司机也存在闯红灯的行为,应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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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房山法院受理此案,尽管孙某反复辩称,自己虽然驶离事故现场,但很快折返,并积极配合交警调查,不属于肇事逃逸。
但法院根据行车记录仪里的对话,认为孙某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客观上已经实施逃离现场的行为,且没有履行停车查看伤员并报警的义务,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那么,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处3-7年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且负有主要责任以上的,就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责任,判刑3年以下,而具有逃逸情节的,则要加重处理。
注意,所谓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已经达到交通肇事罪标准,也就是造成1人死亡后,再次逃逸而使他人得不到救治,又造成1人死亡,才判刑7年以上。

本案中,孙某导致1人死亡,且存在逃逸情节,应在3-7年之间量刑,最终,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4年零4个月。
此外,由于两车是机动车相撞,孙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总赔偿金额高达100余万,且由于酒驾和肇事逃逸,商业保险不赔,孙某只能自行负担。
尽管一再强调酒后驾车的危险性,此类事故发生率还是居高不下,总有人心存侥幸,想要瞒天过海,殊不知,一旦出事,危害的不止是自己,还有别人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