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延边,一男子带孩子去餐厅吃饭,因为孩子不能吃辣椒,点菜的时候特意叮嘱不要放辣椒,却被商家备注为事儿。男子非常的生气,在餐厅里大吵,需要餐厅的道歉,可是却没人理会男子,男子将自己的遭遇发布到网上,引起了众多网友的同情和支持。想不到花钱消费,还被骂,哪里说理去?
(案例来源:无限金华)
男子带孩子去某餐厅吃饭,因为孩子吃不了辣椒,孩子又特别喜欢吃鸡爪,所以在点了一道鸡爪后,男子特意交代不要放辣椒,服务员也满口答应了。
菜上的比较快,孩子吃的也很开心,男子本来挺高兴的,便来到了前台,准备结账,可是打出的账单却让男子愤怒无比。
这到底怎么一回事呢?打出的账单显示男子消费了396元,这还是其次,吃一顿饭几百块钱原本是件很平常的事,问题就出在备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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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在男子帮孩子点的鸡爪这道菜,下面有备注,备注为:一点辣都别放,事逼。
这不是在骂男子吗?说男子非常多事,可是点菜不是自由的吗?放不放辣椒也是消费者的权利呀。
男子非常生气,于是拿着账单在餐厅里大喊大叫,说你们大家看着啊,我今天在他家消费了396元,可他们餐厅却说我是事儿。
可是餐厅却不理会男子的大喊大叫,男子要求当面道歉,但他们工作人员却连说,是误会,字打错了。
这样的说辞,男子当然不会相信,这明显是工作人员的真实想法,既然嫌顾客麻烦,那就不要开餐厅啦,既想赚顾客的钱又不服务好顾客,世上哪有这么美的事?
男子便将此事发布到网上,众多网友纷纷对该餐厅表示谴责,同情和支持男子,表示花钱买堵心,真的是糟糕透了。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餐厅工作人员将不吃辣的孩子,作歧视性备注,违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本来顾客吃不吃辣椒,是顾客个人的饮食习惯,应当尊重,但是餐厅工作人员却将不吃辣的小孩备注为事逼,那就侮辱了顾客的人格尊严,不尊重顾客的饮食习惯,是违法的行为。
只是不知道这个行为是员工个人的行为,还是餐厅的企业文化。如果是员工个人的行为可以将其开除,如果是企业文化,那这家餐厅生意肯定会黄。
曝光之后有谁敢来这家餐厅吃饭消费呢?那不是诚心给自己找不自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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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不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的,应如何处罚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餐厅将不能吃辣的顾客标注为事逼,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是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罚。
如果男子追究的话,工商管理部门可以对餐厅进行警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同时,男子还可以单独追究餐厅侵犯其人格尊严的法律责任。

3.男子可以追究餐厅侵犯自己人格尊严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男子带小孩去餐厅吃饭,因为不能吃辣椒,便嘱咐餐厅不要放辣椒,但餐厅工作人员却将其备注为事逼,显然是侵犯了男子的人格尊严,男子可以要求餐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男子可以要求餐厅当面赔礼道歉,可以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该名男子也许只要餐厅的赔礼道歉,不会要求金钱赔偿,因为人争一口气,佛争一炷香,钱不钱的倒是无所谓,人格尊严最重要。
带孩子出来吃饭聚餐本来是开开心心的一件事,却被餐厅工作人员打搅了,真的是太扫兴了,换做任何一个顾客,任何一个消费者也会不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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