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别再欺负老实人!,重庆,一男子求职被套路,贷款花22万买货车入伙,公司承诺每月保底收入2万,但实际工作后却发现,连赚1千块都难!不仅搭了存款,还欠了银行贷款,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案例来源:重庆电视台)
疫情三年,经济不景气,很多普通家庭因为没有做好事先的准备,导致在这期间大量负债,很多人迫切想要找到一份赚钱的工作,但这也给那些吸人血的骗子可乘之机。
周师傅无意间在网上看到一则招聘启示,是一家物流公司正在招聘司机,对方承诺,只要肯吃苦,就可以保证每位司机月入过万。
这让周师傅很是心动,便来到了这家公司应聘入职。上岗以后,公司对周师傅嘘寒问暖,周师傅非常感动,心想这下算是来对地方了。
为了吸引求职者,公司员工的入职模式有两种:
第一种,是用公司的车拉货,这样的话每个月赚的钱就会非常少,再怎么辛苦拉活,也只有3000元左右。
第二种,员工可以选择购买公司的货车入伙,作为公司的合伙人,公司会优先安排订单,能保证每个月至少收入过万,并且除去购车的贷款之外,几年后还能落下一辆货车。
如果选择第二种,公司售卖的货车价款是22万元左右,周师傅需先付3万元的首付,以后每个月还2000-4000元左右的贷款。
听到这里,周师傅心想打工干也是干,入伙干也是干,选择第二种能月入过万的话,每个月还完贷款也比打工挣得多,过几年还能得到一辆货车。
于是,周师傅毫不犹豫的和人事签订了协议,并且购买了公司的一辆货车。货车到手后,周师傅迫不及待地开始工作,转眼就到了月底,他却连1000元都没有挣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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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他还要偿还每月5000元的车贷,车子还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这一下让周师傅本不富裕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这时他才反应过来,自己是中了公司的圈套。
周师傅观察后发现,招人的这家公司根本就不是一家物流公司,说不定就是一家货车销售公司,打着招聘货车司机的旗号,以高回报诱导司机购买货车。
沉重的还款压力,压得周师傅一家喘不过气来,于是找到当初与他签合同的人事,要求退车。然而这时,公司人事一改以前的殷勤态度,完全不理会周师傅退车的要求。
无奈之下,周师傅找到媒体记者,想要曝光这家公司,给自己找回公道。
而面对记者的追问,公司负责人则表示,周师傅赚不到钱是他自己眼高手低,与公司无关,还拿出当初签订的合同,狡辩里面就没有承诺过,能月入过万。并称车是正规渠道售出,不是你想退就能退。
关于车子的质量问题,公司方面还说是周师傅暴力驾驶导致,公司最多能给周师傅免费修理,若一周后车子没有修好,可以安排其他货车供周师傅拉货,也会提供更多的订单给周师傅。
周师傅眼看退车无望,眼前还有贷款要还,只能被动接受公司安排。(文中皆为化名)

1、公司的行为属于欺诈,因此购车合同可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周师傅与公司签订购车合同时,向其保证至少月入2万,但实际公司根本没有那么多订单,因此公司属于恶意欺诈,以高报酬诱骗周先生与他们签订购车合同。
因此,按照法律规定,该合同属于因公司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隐瞒真实工作状况,致使周师傅对公司做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周师傅,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内,向法院申请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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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法律行为依法撤销的,会产生什么效果?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撤销权的行使,应当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为之,撤销权一经行使,双方均不接受约束,公司收到的购车款应当返还给周师傅。
而周师傅也应当返还火车于公司,并将使用期间的车辆折损费用一并给与公司。同时因公司欺诈导致合同撤销,因此公司属于过错方,应当承担周师傅的必要损失。

3、周师傅主张公司欺诈,那么就要提供公司欺诈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在民事法律中,通常的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周师傅以公司欺诈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购车合同的,那么就应当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提供不了,或者该合同没有违法其他法律法规的,周师傅就不能请求撤销,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