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荆教授:犯罪学在社区矫正实践中的重要指导价值

——为王燕飞教授《中国社区矫正实证研究》一书作序

很高兴为王燕飞教授的新作《中国社区矫正实证研究》一书作序,我初识燕飞是2010年7月在我任教职的北京工业大学主办的“第四届犯罪学高层论坛”,他的侃侃而谈,对犯罪学独辟蹊径的思考,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当时有与会者称他是犯罪学界的新星。这以后注意到他出版了《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导论——以国际化与本土化为线索》、《犯罪学生命历程研究》等犯罪学专著,担任了湖南大学犯罪学研究所所长、湖南省犯罪学研究会会长、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常务理事。十余年来他勤于思考,笔耕不辍,成长为令学界瞩目的知名犯罪学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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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王燕飞教授的新书)

他的《中国社区矫正实证研究》一书顾名思义是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实证性研究的著作。在中国,社区矫正应属舶来品,这种制度最早始于美国波士顿市的一名鞋匠奥古斯都(Augustus 1785~1859)在旁听法院审判中愿意做一位年轻的酗酒者的“善行保护人”,让他免予监狱实刑,后来他持之以恒地以个人名义成功地保释、监督、管理了1152男子和794女子,被称为美国的“社区矫正之父”。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向全国推广,2019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并于2020年7月1日开始实施,标志着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正式确立。《社区矫正法》明确了社区矫正是在开放的社区环境中,在政府和司法行政机构的指导和资助下,统筹利用社会的人、财、物及社会组织,矫正违法犯罪者的心理与行为,使其顺利回归社会。从刑罚史的演变角度看,人类从原始的“身体刑”过渡到以“自由刑”为主体的监禁刑,再过渡到以“社区矫正”为主体的非监禁是人类行刑文明的进步,其演变的内驱力不是传统刑罚理论的“惩罚罪犯、震慑潜在的犯罪者”,而是行刑的社会化和行刑的人道主义。所以,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设也应不忘行刑的社会化和人道主义的改革初衷,防止社区矫正复制监狱管理体制,避免监狱人格、犯罪传习、标签化和行刑亚文化,鼓励民众广泛参与社区矫正,培育矫正对象融入社区、自立自律的社会环境,并有效地降低司法成本。

实证研究一直是犯罪学研究的基本方法,犯罪学的创始人、意大利监狱医生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o,1836-1909)对狱中383名死刑犯的头盖骨进行解剖和分类统计,撰写了巨著《犯罪人论》,提出了犯罪人的“返祖现象”,建立了天生犯罪人理论。这一理论虽然不断受到后代犯罪学家的批判,但他将实证主义方法引入对犯罪人研究,努力去揭示犯罪人的罪因与犯罪规律。其实证研究之方法被后辈的犯罪学家们传承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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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作者:王燕飞教授)

所谓“实证研究”是指研究人员通过亲自收集资料,观察事物,实验比较等手段揭示事物或事件,得出一般性结论,而且要求这种结论在同一条件下具有可证性。犯罪学界一般把实证研究中个案访谈、参与性观察、典型调查等方法称为“质性研究”,质性研究特点是通过对个案和某一组织的深入调查,寻找出事件起因、发展过程,归纳出一般性的研究结论。而对犯罪现象的问卷抽样调查、社会统计分析等统称为“定量研究”,定量研究特点是在问题意识明确的基础上设计问卷,根据信度和效度要求,按比例抽取样本,通过最终的统计计算,让问题和现象通过数量显现出来,或是利用官方已有的统计资料进行新的计算和分析,得出一般性的研究结论。笔者一般把定量研究比喻成骨架式的研究,了解事物和现象的基本状态和走势,质性研究则是血肉式的研究,让骨架丰满起来,挖掘更深层次的、生动的社会活动过程、社会心理走势及深层次原因。质性研究和定量研究,这两种研究方法在犯罪学研究中互相补充,相得益彰。

通读王燕飞教授的《中国社区矫正实证研究》一书,读者能感受到他带领着研究生深入湖南社区,就社区矫正的状况、发展、问题等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主要采用的研究方法是质性研究中的访谈法与典型调查法。比如,“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心理矫治研究”、“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社区矫正法院履职转变”等章节是个案访谈的研究成果;“湖南青护院经验”、“智慧矫正的湖南实践”、“湖南实践视角的社区矫正”等章节多是典型调查的研究成果,同时,“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和“湖南实践视角的社区矫正”研究中也融入了定量分析,即对基层官方统计资料的分析与研究。这些坚实的实证研究增强该书的厚重感和资料保存价值,使理论分析避免了空中楼阁,并有据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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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文作者:张荆教授)

有读者会提到该书的定量分析似乎少了些,其实这也是中国犯罪学界和社区矫正研究领域学者们共同的困惑,我们缺少国外发达国家一年一度政府发布《犯罪皮书》、《警察皮书》、《司法皮书》等,尽管这些皮书的官方统计存在着“黑数”等,备受学界的诟病。但是,至今还没有任何一个机构的犯罪数据统计能超越司法行政部门的统计。因此各种皮书发表的数据一直是犯罪学者们定量研究的基础资料。另外,大规模问卷调查因经费昂贵,以及受犯罪者个人隐私和公检法司保密原则的限制,很难持续性地展开,这也使中国犯罪学和社区矫正在大规模的定量研究中举步维艰。在这种大的研究背景下,笔者认同王燕飞教授的侧重于质性研究(或称个案研究)的做法。应该说:好的个案研究是立体、多视角的,从每个违法犯罪者的家庭、学校、亲属、本人、朋友,以及司法工作人员等多个层面进行立体的个案访谈研究,虽概括面不如定量分析,但研究价值不可否认。而且,一两个个案研究在探索犯罪现象和社区矫正规律中会有“以偏概全”,但十几个、几十个分析到位的个案经统计归纳出的特点和规律绝不亚于定量分析。

中国社区矫正发展20年间,犯罪学的重要贡献是犯罪原因论的研究成果对社区矫正个性化的指导。“个别化矫正”和“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等已被写入《社区矫正法》,并在社区矫正实践中被普遍重视。犯罪原因是犯罪学研究的核心内容,犯罪学认为只有在对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的宏观原因、中观原因、微观原因,以及犯罪规律研究的基础上,才可能提出有的放矢的对策建议。国际上许多犯罪原因理论成为国家制定刑事政策的依据,在实践中有效地抑制犯罪和改造了罪犯。应该说和其他学科相比,犯罪学与社区矫正的关系最为密切,不少国家和地区将社区矫正纳入到犯罪学的研究范畴,在《犯罪学》教科书中将社区矫正作为“社会更生”或“更生制度”的重要内容。在我国,刑法学是法学一级学科,地位显赫,刑法学对犯罪行为的分类,如,财产犯罪、暴力犯罪、性犯罪等成为监狱“分管分押”的理论依据。但刑法学毕竟是规范解释学,它关心的是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犯罪者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危害程度和定罪量刑。刑法学并不关注犯罪行为发生时点前的犯罪形成的原因,而犯罪学则对此高度关注。社区矫正是对犯罪人的矫正,是对犯罪寻源后的矫正。所以,犯罪学与刑法学比较,对社区矫正的指导意义更大。以分类矫正为例,犯罪学并不看好刑法学的类型说,而是根据犯罪原因将犯罪人分类为环境犯罪人、心理犯罪人、病理犯罪人、理性犯罪人等。(1)环境犯罪人是指其犯罪诱因是其生存成长的家庭环境、学校环境和社区环境之恶劣,使其养成犯罪恶习,或激发了他的犯罪冲动。矫正这类犯罪人的关键是改变其生存环境。比如:对监护人或家庭成员提供心理咨询、传授教育方法,为困难家庭提供经济上的援助,改变家庭教育无方或生活窘境,重建家庭支持系统。就学校或社区环境而言,与原学校领导及班主任沟通,与社区派出所、居委会沟通,治理学校和社区周边的治安环境,也可考虑转学或迁居,阻断犯罪人与原帮派或犯罪团伙的联系,为青少年、刑满释放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岗位等,建立起新的社会支持系统。⑵心理犯罪人多因童年时受到家暴、虐待、校园暴力、性侵等,或因工作受挫、婚恋失败等,造成心理创伤,形成特定的人格特质,比如:变态人格、缺陷人格、反社会人格等。这类犯罪人轻者需要心理咨询与疏导,重者需要心理医生的诊断和认知治疗。⑶病理犯罪人表现出智力低下,自主神经紊乱,或血清素分泌问题导致的失眠、暴躁,以及酗酒(酒精依赖),吸毒(毒品依赖)等,对于病理犯罪人需要医疗机构鉴定,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药物治疗,同时进行行为矫正。⑷理性犯罪人是在权衡犯罪的利弊得失,计算犯罪的成本与收益之后实施犯罪的人。基于上述以犯罪原因为根据的分类矫正更有利于对犯罪者“对症下药”的矫正。这种分类方法也可以运用于心理量表的设计,社区矫正方案的制定,以及社区矫正的全过程,定会收到事倍功半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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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对社区矫正指导价值不容忽视。王燕飞教授的《中国社区矫正实证研究》一书正是基于犯罪学研究视角,解剖分析了社区矫正制度与工作流程,阐述了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演变的过程与特色;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的“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及契约的履行和监督;社区矫正的性质定位与立法精神等。;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主要问题点与完善对策;社区矫正法院履职立法后转变与挑战等,是一部犯罪学与社区矫正实务研究相结合的力作,对理论界具有参考和研究价值,对实务部门具有理论的指导价值,故此特别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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