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视频黑龙江齐齐哈尔一中学体育馆坍塌,11人死亡,施工违规将追责
7月24日上午10时,记者从齐齐哈尔市第三十四中学校体育馆楼顶坍塌事故救援指挥部获悉,最后一名被困学生已搜救到,已无生命体征。此次事故共造成11人死亡,事故调查工作正在全面推进中。
对于事故责任人的定性,倾向于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是也不排除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在说责任之前,目前还有一个信息还不甚明了,那就是到底是什么导致了体育馆楼顶的坍塌?
从新闻报道上看,教学楼施工单位将施工材料违规堆放在体育馆楼顶,导致楼顶过载坍塌。这种可能性目前来看是比较大的。
但是如果体育馆本身就是个豆腐渣工程,随便放几个东西可能就塌了,那就是另一回事,要追责的主体可能是建设、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或者学校有关责任人员了。
具体来说,可以分几种情形:
1.是教学楼施工单位违规将建筑材料放在体育馆楼顶致坍塌——最高7年有期徒刑。
这个责任人员估计就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亡三人以上,就已经属于「情节特别恶劣」了,这下死了10人,大家可以自己评估一下该判多少年。
2.如果是体育馆本身的质量问题,教学楼施工堆放材料只是个诱因——
责任主体就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样的,死亡三人以上,就属于「后果特别严重」,最高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
3.校方责任人在某种条件下也可能构成犯罪
体育馆属于教育设施,教育设施的安全管理责任如果没有落实,也是可能构成犯罪的。
如果明知道施工单位将建筑材料堆积在体育馆楼顶会造成危险,校方相关责任人员没有采取措施或者报告,那么也是可能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民事责任方面,应当由施工单位和学校共同承担
以上只是刑事责任方面的分析,这里当然还有大量的民事赔偿责任,这里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施工单位,学校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因为在这件事情中,任由施工单位把材料放在体育馆楼顶,学校显然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
赔偿金额,我们也不往多了算,一条人命估计一百来万吧。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