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一个月内60次来往于上海和贵州之间,目的是为了兑现航空公司乘坐一次可以每瓶1499元的价格购买6瓶飞天茅台的承诺,该男子在成功购买304瓶飞天茅台后,却被告知活动取消,男子不服,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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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男子商某是名成功人士,平日里经常乘坐飞机飞来飞去,对航空公司的相关信息比较关注。

一天,商某看到某航空公司的促销活动规定,凡是乘坐该公司来往贵州的飞机,可低价购买飞天茅台,具体规则是凭每次的登机牌,可以预约以每瓶1499元的价格购买53度500ml飞天茅台6瓶,并保证是正品飞天茅台。

作为经常应酬的商业人士,商某深知正品飞天茅台一瓶难求,且实际价格远高于1499元每瓶,同时,机票提前预定价格也相应便宜不少,作为精明的生意人,商某盘算之后,认为这其中有利可图。

商某在试乘一次后,得以成功购买茅台酒,之后他就乘坐该航空公司的飞机,频繁往来于上海和贵州之间,一个月内竟高达60次。

商某在成功购买304瓶后,却被告知以后再凭登机牌预约购买茅台不一定能成功,换言之凭票购买茅台的几率变小,类似于抽奖。

理由很简单,航空公司已经修改规则,因为数量有限,不能再保证每位乘客都能凭票购买飞天茅台,至于公司为什么更改活动规则,是不是发现类似商某的人较多,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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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知这一消息的商某大吃一惊,自己还有13张机票没有兑现呢,每张机票价格接近2000元,如果不能凭票购买茅台,自己可是亏大了,辛苦往返、路途劳累不说,还倒贴不少钱进去。

思来想去,意难平的商某将该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航空公司认为,在开始推出该活动时,自己就已经说明,活动的解释权归航空公司,航空公司有权力修改活动规则,故而要求法院驳回商某的请求。

而商某则提出,航空公司出台新的活动规则没有明示,自己作为乘客未及时得知,直到兑换时才被告知更改规则,理应按照之前的活动规则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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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道理上来看,航空公司做出了相关承诺就应当兑现。

从法律上看,航空公司推出的活动广告,对相关细节规定得很详细、清楚,构成订立合同的邀约,一旦有顾客按照活动内容去实施,就相当于订立合同的承诺。

这样一来,在顾客和公司之间就完成了合同订立的邀约和承诺程序,合同有效成立,双方都应该受到合同内容的约束。

2、航空公司辩称自己按照原有的活动规定,已经给商某兑现了低价购酒的承诺,至于后来取消给商某低价购酒的承诺,是因为“僧多粥少”导致公司不得不修改相应规定,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预约购酒,故而不能再保证能给商某低价购酒。

商某则认为航空公司修改活动规则没有在醒目位置予以标注提醒,导致自己没有注意到,形成误判,理应按照之前的活动规则予以兑现。

从法律上来说,航空公司和商某之间订立的合同系格式合同,根据《民法典》第496条的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对于合同关键条款没有履行提醒、提示义务的,对方对该条款可以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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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对方可以认为合同内没有这一条款,双方可以不受这一条款约束。

因为格式条款的内容一般较多,重要的条款如果不加提示提醒,很可能淹没在其中,而对被动接受格式条款的一方形成不公,故而法律上做出这一规定。

所以往往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会对关键部分予以标黑加粗,而且要求合同相对人签字表明已经阅知。

本案中航空公司变更了活动规则而没有加以特别提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这些规定应视为无效,对商某没有约束力,故而商某要求航空公司按照以前的活动规则兑现承诺。应该得到法律支持。

3、航空公司同时指出,他们推出活动的目的,是针对有实际出行需求的顾客,是为了让这部分顾客尽可能选择他们的航空公司,同时也是为了促进更多的人走进贵州,到贵州开展旅游和商务活动。

而商某一个月内进出贵州多达60次,显然就是专门冲着购买低价茅台酒而来,违背了他们开展活动的初衷,也违反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

商某在一个月之内进出贵州60次,确实超出了一般的常理,但商某在此过程中并没有弄虚作假。

航空公司在活动的规定里面,也没有要求必须是基于正常的出行才符合要求,故而商某的行为不能算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只能说,航空公司的活动规则考虑不周全,要求不细致,让商某钻了空子。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及双方提交证据,法院最终判决商某胜诉,要求航空公司兑现承诺,商某可谓赚得盆满钵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