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之后,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房无法兑现时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吗,或者可以既要一部分安置房又要一部分货币补偿呢,下面就由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以案释法

首先,拆迁人和被拆迁入双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之后,因为拆迁人对于协议中约定的安置房的交付因为客观上的原因无法履行交付的,被拆迁人当然可以主张按照市价选择货币补偿。其次,对于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的组合方式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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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四川发生过这样一则案例,小李在小区内拥有合法房屋,某市政府为了建设绿化带,对某居民楼进行征收,也出台了具体的征收补偿方案,措施中写明每个被拆迁人每家每户一套房屋以供居住,居民也可以选择住房价值同等的货币补偿,小李的房屋面积为120平米,对于目前经济的压力等,小李想要一套90平米的房屋,然后剩下30平米的房屋价值折抵成现金。

在上述案例中,小李作为房屋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的组合方式。其实根据法律规定,不论是选择单一的货币补偿,还是选择组合的补偿方式,只要是统一按照补偿方案进行补偿,不会额外增加补偿费用,房屋拆迁人就不能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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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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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房屋被拆迁人不论是选择单一的货币补偿还是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的组合方式,只要没有额外的费用,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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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