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小美和阿华是同村村民,这天晚上,村里在举办酒席,小美和阿华都在酒席上。

酒席结束时已经是十二点多了,小美离开酒席,朝回家的路走去。

小美身后,醉酒的阿华追了上来,和小美说起话来。

一开始小美还和阿华正常交谈,但聊着聊着,阿华突然抱住小美,并朝小美脸上亲吻。受了惊吓的小美一把推开阿华,“你不要碰我,滚开”,并向前奔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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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华前去追赶小美,拉着小美的胳膊,一把抱住,并不顾小美挣扎反抗朝小美脸上亲吻。

小美用力挣脱阿华的束缚,但阿华的力气太大,小美手臂上被握出了道道红印,也无法挣脱。

小美大声喊救命,但夜深人静,小美走的小路四周空旷无人居住,并没有人听到小美的呼救。

小美冷静下来,趁阿华手臂放松的时候,一把推开阿华,向家跑去。回家便把门反锁,向父母电话哭诉。

但小美没有注意到,身后被推开的阿华因为没有站稳,后脑朝下重重砸在了地上,当时即昏迷不醒。

早上,路过的村民发现了阿华,但见阿华一直叫不醒,便拨打了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对阿华进行了紧急抢救。

见村口围了众多村民,声音沸沸扬扬,小美赶来查看情况,看见倒地的阿华吓了一跳。小美认为是自己把阿华推倒的,自己需要承担责任,便陪同阿华前往医院治疗,并为阿华垫付医药费一万元。

但阿华的情况依然没有好转。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医院鉴定,阿华是因跌倒头枕部着地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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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心不安的小美决定前往派出所自首,并向警方陈述了自己推倒阿华,阿华现在已经死亡的事实。

对于小美可能触犯的刑事罪名,县公安局以小美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该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法院认为】

但县检察院作出的决定却让大家吃惊。县检察院认为,小美在推阿华时,不会预料到会造成阿华死亡的结果,对阿华的死亡结果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过失,不构成犯罪,进而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阿华的家属自然不同意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向市检察院申诉。市检察院撤销了不起诉决定,决定终止办理。之后,县检察院再次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小美作不起诉处理。

本案作为刑事案件走不通,阿华家属只好就本案的民事赔偿提起诉讼。

县人民法院就该案民事赔偿作出判决,认为阿华的死亡固然令人痛惜,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在醉酒情况下强行对小美实施骚扰行为,结合行为时的具体情况,小美出于本能推开阿华符合人之常情。

但阿华跌倒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的后果超出正常人的认知范围,苛求小美对该难以预见的后果承担高度注意义务,有悖常理,亦无法律规定,案件证据证明小美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遂对家属提出的赔偿金诉求不予支持

【以案释法】

一、小美的行为构不构成过失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小美推开正在对自己实施性骚扰的阿华,造成了阿华的死亡。对于阿华的死亡结果,小美并不存在故意,并没有明知阿华会死亡仍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因此小美不构成故意犯罪。

那么小美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呢?

如果构成过失犯罪,就要求小美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阿华的死亡结果,或者是小美已经预见到阿华将会死亡,但轻信阿华能够避免。

但在本案中,在之前阿华一路上已多次侵扰小美,两人之间已经发生过推搡,每次在小美推开阿华之后,阿华又会重新追上来,在最后一次小美推开阿华以逃脱阿华的性骚扰。

小美不可能会预料到也无法预料到推开阿华会造成阿华的死亡,推开阿华仅仅是为了自己可以逃脱被骚扰。所以,小美并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更不用说已经预料到结果的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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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小美的行为也不存在过失。

既不出于故意,也不出于过失,虽然客观上小美推开阿华的行为造成了阿华的死亡结果,但根据《刑法》第16条的规定,小美不构成犯罪。

因此,检察院两次作出不起诉决定都是正确适当的。

二、小美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在诉诸刑事诉讼的情况下阿华家属无法得到救济,于是阿华家属将重点放在了本案的民事赔偿上。

阿华的家属认为,小美应当为其侵权行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但问题是,小美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可见,构成侵权,需要有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也要求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也即是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但侵权构成中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要件,即侵权人主观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备过错。

在本案中,小美对于阿华的死亡结果根本不会预料到,其推开阿华只是为了自己能逃脱性骚扰,如前所述,小美既不存在故意,亦不存在过失,因此小美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其行为恐难构成侵权。

而且,在本案中,除了小美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自认,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小美实施了侵权行为,阿华家属对于小美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主张没有其他证据辅助证明,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也即法院认定小美不构成侵权。

三、小美推开正在对其实施性骚扰的阿华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案发时,阿华正在对小美实施性骚扰,小美推开阿华以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性自由权属于正当防卫。

对于小美是否防卫过当,小美为了保护自己免于骚扰而推开了正在侵犯自己的阿华,一方面,如果小美不推开阿华,自己不可能挣脱束缚成功逃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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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小美除了推开阿华,也未实施其他有损于阿华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如用其他物品击打。

因此,可以推断,小美为了逃脱骚扰而推开阿华的行为,是必要且适当的。至于阿华的死亡结果,小美不可能预料到。因此,小美的防卫不过当。

构成正当防卫,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承担民事责任,小美无须为阿华的死亡结果支付赔偿金。

【延伸思考】

阿华的一时借醉酒放纵自己,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后果。

而本就是被骚扰者的小美,以正当手段及时勇敢地保护了自己,法律支持了小美的做法,小美无须对骚扰者的意外身亡承担责任。

法律会维护正义,惩治邪恶,希望大家都可以遵纪守法,互相尊重,让法治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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