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一女子在多年前购买了一套房产,但是由于其他原因没有办下房产证,后来离开深圳,房子便一直空着,没想到多年之后,却发现房子一直被人居住。
(案例来源:新京报)
王红曾经是一个公司的高级管理,将近30年前在深圳的某个公司工作,并且在当时买了房。当时和购房中心签了协议,并且付了款之后没有时间办下房产证,便被调去了上海。
去了上海之后,王红依然辗转漂泊去各地工作,而且在深圳的房子就一直那么拖着,没有办理房产证,王红认为,房子都买下来了,产权是自己的,因此空着也没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然而,让王红没有想到的是,过了28年,当她的房子升值成六百万的时候,却发现房子已经被人家住了二十多年。
事发当时,王红和自己的家人到购买房子的地点去看房,本以为是看到的空房子,结果去了却发现里面有人住着,两方都非常的震惊。
而现在的住户唐先生则表示,这套房子是自己的爸爸买下的,王红便询问对方是从哪里买的,多少钱购买,而唐先生则说,父亲年纪老迈,记得不清楚了。
这时,王红也气不过,希望可以把房产证拿出来检查一下,然而,唐先生却告诉王红,当时想办证的时候,卖房的那个人突然消失不见,然后只能这样住下去。
唐先生也没有料到他们这套房子竟然卖了两户人家,然而,这时候邻居却说话了,邻居告诉王红,唐先生这一家人是把锁撬了住进去的。
而唐先生则非常气愤,认为邻居胡说八道,并且希望邻居可以出示证据,唐先生也告诉王红,一个正常人怎么可能会跳进别人家的房子,而且带着家人住到里面呢?

既然王红认为自己是房主,那么王红也应该出示她的房产证,然而,王红却一直也没有办下房产证来,事情就这样搁置了起来。
最后,王红也通过各种渠道找到了几份证据,比如最开始的购房的合同上面有详细的签字,第二个就是卖房子的人当年写的收据,另外还有几个人证的相关资料。
找到了这些证据,王红便希望唐先生一家可以尽快搬走,否则办了房产证之后就会起诉他们一家,而唐先生面对这些证据也服了。
但是也表示他们一家同样都是受害者,也是被人家骗了,在20年之前,对方也让他们签了一个买房的合同,他们还支付了二十万块钱。
当时父亲也曾经要求卖房子的人可以尽快的帮他们把手续办过来,然而那个人一直推脱,可是在住了一段时间之后,那个人竟然消失了,所以也一直没有把证办下。
唐先生还说,一家人已经在这里住20年了,买房的时候花20万,到装修的时候也花费很多,并且房子现在高额升值。他们也可以搬,但是希望王红可以给他们20万装修的补偿。
王红听了这个之后,非常愤怒,自己的房子让别人白住着,没跟他们索要房租,就已经够仁慈了,竟然让她赔偿装修费,这根本就没有道理。
王红也很坚决,假如他们非要装修费的话,那么王红也会起诉他们,来追缴租金,并且想告唐先生一家非法侵入。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1、在这起事件当中,王红想起诉唐先生一家人非法入侵。那么,什么是非法侵入罪呢?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侵入其他人的住宅,可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这里所说的非法侵入,是指在没有相关许可以及使用其他的暴力或者不光明的手段来侵入其他人的私人住宅形成的犯罪。
不过,在这起案件当中,唐先生一家也声称他们是被卖房人所欺骗,因此在交了钱之后才没有拿到房产证。因此,他们不属于主观上面非法侵入其他人住宅。

2、假如唐先生一家所说属实,那么当年让唐先生一家人签购房合同的那个房产经纪人便构成了诈骗罪,需要如何判刑呢?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其他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可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相应罚金。数额若巨大或产生其他严重的情节,可处十年以下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年的房产经纪人明知房子已经卖给其他人,然而还故意卖给唐先生一家,没有帮其办理过户手续,之后又从人间蒸发,因此已经构成了诈骗罪,若对其进行起诉的话,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3、那么,在这个案件当中,当初唐先生一家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这个合同是否有效呢?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若故意隐瞒和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了虚假的情况,造成了合同另一方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房产经纪人一定知道房子已经售卖给别人,隐瞒这个事实和唐先生的父亲签了购房合同。这个合同是无效的,唐先生一家也可向其追讨赔偿。
房子市价昂贵,大家购买了房子都是希望可以住的安心。王女士和唐先生一家遇到这些事情,也实在是太让人闹心了。(文中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留言参与讨论。
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