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象州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审理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及关联案件共计5件5人进行集中宣判,涉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至五千元不等的刑事处罚,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案例一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3起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韦某、张某某、廖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以及支付密码、绑定的电话卡提供给诈骗犯罪团伙使用。期间,银行卡的银行交易进账流水数额巨大,其中包含了被害人被诈骗的钱款。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法院审理认为,3起案件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对方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三被告人系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023年7月13日,法院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韦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廖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案例二

被告人梁某某通过网络聊天软件认识“上家”,约定负责“VOIP”设备的架设与维护获报酬200元/日,受“上家”指示进入酒店房间内,将“上家”提供的语音网关适配器插上电源,通过把酒店房间内的固定电话线插入适配器,并使用网线将适配器与酒店房间路由器连接,以此架设“VOIP”设备供“上家”使用实施电信诈骗,“上家”以酒店房间内固定电话成功诈骗被害人127609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提供通讯传输技术帮助,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共犯。在共同实施诈骗犯罪链条中,梁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其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023年7月13日,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

案例三

被告人熊某通过网络聊天软件认识了在境外从事诈骗的“上家”,“上家”提出让其帮助架设、运行通讯设备的想法,并给予报酬。被告人按“上家”的安排,在其家中使用其手机设备及网络,搭建好简易的终端设备,多次使用自己名下手机号码帮助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上家诈骗分子在其帮助下,成功诈骗被害人104800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提供通讯传输技术帮助,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熊某曾因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非法买卖手机卡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属有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在共同实施诈骗犯罪链条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其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023年7月13日,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熊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法官提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近年来,有人为蝇头小利通过搭建网络设备协助他人实施诈骗,或者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以案释法,提醒广大群众提高警惕,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在日常生活中,勿将个人银行卡、手机卡进行租借、出售;切勿为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供稿:覃丽荣

编辑:黄晓芳

初审:谭远献

终审:覃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