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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报销,本是为了减轻居民个人医药费用负担,对“尿毒症”患者我国更是加大了报销比例,避免患者因病致穷。

然而,为了享受高额报销,有人将黑手伸向了国家医保基金,使用本人或病友医保卡开具“尿毒症”患者专用药物倒卖获利。

一起来看

案情介绍

张小明、王路、刘五等均系尿毒症患者。由于尿毒症患者可使用本人医保卡从医院开具尿毒清颗粒(无糖型)及百令胶囊,并享受国家医保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助,因此,2022年4月至2023年7月期间,在享受该政策的前提下,被告人张小明、王路通过使用本人或病友医保卡开具上述药物倒卖获利,被告人刘五明知被告人张小明、王路将药物用于销售,仍使用本人医保卡开具上述药物交其销售。

经查,被告人刘五使用本人医保卡在医院购买上述药物合计金额27896.99元,其中自费1353.63元,自服药物金额2309.26元,骗取国家医保基金24233.6元,获利5026.96元。2023年9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刘五被民警挡获并传唤至公安局接受调查,同日被取保候审。因刘五未委托辩护人,法院于2024年1月15日通知指定辩护,射洪市人民政府法律援助中心同日指派律师担任其指定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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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到法院阅卷,并约见了受援人,详细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承办律师从事实和法律两个角度向受援人进行了分析研判,受援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悔不已,并自愿认罪认罚。

承办律师结合案情拟定以下辩护意见:

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五犯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2.被告人刘五具有以下从轻情节:

(1)被告人刘五被传唤后主动到射洪市公安局接受调查,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刘五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3)被告人刘五本人系尿毒症患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4)被告人刘五符合缓刑条件,经射洪市社区矫正管理局调查评估,其适宜社区矫正。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五从轻、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

经开庭审理,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24年4月1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刘五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责令同案被告人张小明、王路、刘五等人退赔射洪市医疗保障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经济损失。

说明:文中人物系化名

来源:法治遂宁

编辑:刘雪欢

责编:赵 鑫

编审:杨国安

终审:周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