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停车位紧俏的情况下,开发商可以将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单独出售给非小区业主的第三人吗?

记者今日获悉,成都市高新法院审结一起大家都非常关注的与停车位有关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法院表示,开发商任意处分车位、车库给业主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出售给某个业主过多的车位、车库,将会导致整个小区业主的停车利益受到损害。

*案情介绍

2021年8月11日,市民李某与甲公司签订《认购书》,约定李某购买甲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成都一小区车位,车位金额66000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同日与甲公司另行签订23份《认购书》,购买该楼盘车位共24个,李某付清全部购房款。

然而,甲公司在之后的时间里未协助办理车位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随后,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协助办理车位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约履行车位交付及过户义务。

甲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在购买车位前曾向李某出示过告知函,告知非项目业主无法办理车位产权证书,李某应当知晓不能办证的事实。

*法院审判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是开发楼盘小区整体环境内容的组成部分,为服务于整体小区业主居住便利而建造,车库、车位的归属问题涉及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应当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如果开发商可以任意处分车位、车库给业主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出售给某个业主过多的车位、车库,其结果是整个小区业主的停车利益受到损害。

这起案件中,李某并非小区的住宅或商业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李某未能举证证明小区车位已满足该小区业主的需要,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于其主张甲公司交付车位以及协助办理车位不动产权证书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该案上诉后,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法官说法

小区的车位车库作为开发楼盘的配套标的,既具有独立的物权属性,又与已经购买开发楼盘的住房、商业、办公等商品用房业主的利益紧密相连。是否可以单独出售给非小区业主的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应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该条是基于服务小区业主的居住便利而赋予开发商的义务。若开发商可以任意处分车位、车库给业主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出售给某个业主过多的车位、车库,将会导致整个小区业主的停车利益受到损害。因此该案例的推广,有助于广大群众对于其自身合法权益的知晓以及维护,也有助于商品房开发商更好地对服务业主居住权益的义务履行。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舒畅 记者 晨迪 责任编辑 何齐铁 编辑 刘永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