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男子骑摩托车违规上路,被交警发现后将车扣押,存放在附近停车场,一周后男子来取车,却发现里程多出1500公里,部分地方有损坏,油也被消耗一空,男子找交警负责,对方却称与我无关!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

胡先生很喜欢机车,不久前花费近10000元,入手一辆摩托车,由于工作繁忙,他一直没来得及去取驾驶证,车子也放在家里很少开。
事发当天,胡先生开车外出,想着路途不远,加上走的都是小路,他觉得应该没有交警检查,抱着侥幸心理一路前行,不料刚上路没多久,就被交警拦下。
由于胡先生没戴头盔,大光头十分显眼,交警老远就注意到他,拦下后要求他出示驾驶证,胡先生闪烁其词,表示还没来得及取,交警当场对他开出罚单,并决定扣留他的车。
胡先生虽心有不满,但自己违法在先,只好乖乖配合,交警告诉他,1个星期后再来取车,走的时候,他特地看了看油箱,还有半箱油,里程表则是1180公里。
7天后,胡先生接到通知,到指定地点取车,可刚出停车场,车子就一动不动,他只好推着车,到附近加油站加满油,仔细一看,车的里程表也有问题。
他记得清清楚楚,车被扣下时只有1180公里,可取车时却足足有2700公里,胡先生怀疑车被人开过,更离谱的是,车身上还有很多划痕。
这辆车才刚买1个月,胡先生向来爱惜,一直没有任何剐蹭,这下却伤痕累累,3个现象结合起来,胡先生有充分的理由怀疑,车子被扣押期间,有人违规驾驶。

看着爱车如此模样,胡先生又生气又心疼,他迫切地想搞清楚情况,于是找到交警队讨说法,可交警表示,他们将车扣押后,直接交给停车场,有问题该找停车场而不是他们。
胡先生只好去找停车场负责人,对方拒不承认,负责人表示,车场的门一直锁着,车子不会被开出去,而且场里都是老员工,一直很讲规矩,从未有过类似情况。
胡先生据理力争,要求停车场给个说法,负责人见状态度大变,指责胡先生血口喷人,纯粹是想讹车场的钱,并让他拿出证据,证明车子的里程数和原始车况。
胡先生坚称,自己所说全部都是事实,可负责人表示,没有证据拒不负责,胡先生只好去找交警,希望由他们协调,让停车场出具监控视频。
可交警却表示,他们只负责路上交通执法,车子是否被停车场私开,不属于交警管辖范围,胡先生求助无门,只好将此事曝光至媒体,他表示自己一定会通过法律手段讨回公道。

那么,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1.首先,胡先生需举证证明!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也被称之为谁主张谁举证icon,胡先生想要索赔,必须提供相关证据。
不过,6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胡先生在车辆被扣押时,没有拍照留存证据,但除了这项证据,停车场的监控视频,对于事实真相有很大影响,若胡先生提起诉讼,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视频。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若停车场拒不提供视频,可以推定胡先生的主张成立。
2.其次,停车场不得私开车辆!
《行政强制法》规定:对查封的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行政机关是指交警,第三人则为停车场,停车场不得擅自转移车辆,消耗的相应油料,构成不当得利,应当折价补偿。
此外,擅自开车还属于过错行为,若停车场工作人员导致车辆剐蹭,需由工作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停车场作为用人单位,需承担连带责任。
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周先生可以选择向停车场索赔,或者向直接责任人索赔。
3.最后,交警部门并非一扣了之,对扣押财物需妥善保管!
《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周先生违规骑车,交警依法扣押没问题,但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对扣押的车辆,交警部门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即便委托他人,这项义务也不会减少。
据此,周先生也可直接向交警索赔,若拒不赔偿,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同时通过法条也可看出,交警说此事与他们无关,是典型的推卸责任行为,万万不可取。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