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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5日三河市政府发布了最新版《三河市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实施办法》,新办法将园区自持面积比例降低为15%,具体内容如下:

《三河市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产业空间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冀发〔2018〕号)、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冀政发〔2015〕9号) 和廊坊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廊发〔2018〕2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产业导向

以园区高质量发展为引领,助力建设工业综合体,打造“3+3” 产业体系,同时配套检验检测、金融、研发、设计、会展、人力资源与培训等生产性服务业,强化和稳定产业链、供应链,做强做优产业园区、科创园区。

二、实施标准

1. 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及工业科研用地,占地面积50亩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产业园区(本文所列建筑面积均为地上建筑面积)。

2. 取得合法齐备的立项、土地、规划、建设、环保、消防等各项手续。

3. 工业标准厂房是指符合该园区规划和国家通用建筑标准及行业要求的工业厂房。

4. 园区以工业厂房为主,可以建设少量的相对独立的行政办公、物业管理、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但配套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占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5. 园区要有明确的投资运营和物业管理单位,统一负责园区的招商、管理、安全和服务。

三、分割转让要求

1. 园区投资运营单位可以在报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设置有固定界限、可以分割、可以独立使用、具有明确和唯一编号的单元,作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最小登记单位。

2. 单层标准厂房可以按幢、按跨分割转让,最小单元原则上不小于500平方米;多层标准厂房可以按幢、按层分割转让。需要在同一楼层内分割转让的,必须符合经规委会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且分割转让的最小单元原则上不小于300 平方米。

3. 园区投资运营单位自持建筑面积必须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15%,其中配套设施面积必须全部自持。对原已批建的配套设施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15 % 的园区,其配套自持比例不得低于15%。

4. 园区标准厂房土地可以以共用或分摊面积确权;符合分割条件的,也可以办理土地分割转让,但工业用地上的综合楼、职工宿舍用房等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用的建设用地不得与整宗地分割转让。

5. 标准厂房的受让人必须是在三河注册、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不得转让给个人。

6. 标准厂房的受让人的土地产出、达产税收原则上均不低于所在镇区制定的相关标准。

7. 分割转让的标准厂房可以再次转让,再次转让的对象也必须是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法人。

四、 办理流程

1. 整体建设的园区全部建设完成、经过竣工验收备案后,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分期建设的园区可以分期验收,但可以分割转让部分面积不得超过已竣工验收面积的60%。

2. 园区投资运营单位编制分割转让方案,方案中要明确园区的产业方向、招商类型、自持部分、分割单元、运营管理和配套服务等相关内容,经所在镇区初审同意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分割转让申请和方案。

3. 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五、 监督管理

1. 市政府成立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市分割转让工作的研究部署、决策决定、协调推进和重大问题会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局。

2. 标准厂房严禁改变使用用途,擅自改变的由园区运营单位督促整改。运营单位监督不力或有意敷衍的,所在镇区可上报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3. 园区投资运营单位要不断提高项目招商和运营管理水平,为入驻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人才引进、科技创新、政策对接、法律咨询、金融服务和市场拓展等公共服务,以园区优质发展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4.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关于印发三河市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实施办法》(三政办[2021]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