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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思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案情回顾:被告人张某某在2022年10月至2023年1月期间,在明知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3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拆分、转移网络犯罪资金,还帮助其以购买购物卡的方式将犯罪所得资金100万余元进行拆分,涉案金额共计高达127万余元,张某某从中获利6000余元。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频发,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将自己银行卡等提供给他人并帮助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已成为侵害群众切身利益、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颗“毒瘤”,部分人员为贪图蝇头小利把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信息出借或出售给他人,成为网络犯罪的帮凶,导致自己锒铛入狱,让自己滑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思南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