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时贪念入户抢劫

开启了逃亡生涯

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两人终究要面对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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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阳江中院依法对一起抢劫案作出二审判决,被告人蒋某、陈某因16年前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和4000元。

案情回顾

2006年1月17日凌晨3时许,陈某、蒋某伙同两男子(另案处理)窜到阳西县某厂的二楼住房。四人头戴布头套,手持长刀、玩具手枪、铁水管等械具,冲入刘某、赖某所住房间,威胁两人交出财物,并殴打刘某致轻微伤,用绳子、透明胶将两被害人捆绑起来后逃离现场。四人共抢得现金10200元、手机三台、钱包等物品。案发后,蒋某、陈某各自潜逃(同伙落网),开始了东躲西藏的十六载逃亡生涯。期间,蒋某冒用其哥哥的身份信息生活,并登记结婚生子。

2022年6月,警方得知蒋某偷偷一人回到湖南老家生活,经过排查布控将其抓获归案。获知蒋某被抓后,迫于强大的通缉震慑力,潜逃在外的陈某到阳西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法院判决

阳西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以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刑罚。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认罚态度等,依法作出前述判决。被告人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阳江中院提起上诉。阳江中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本案中,蒋某、陈某伙同他人抢劫案发后,警方立案侦查,将两人列为网上逃犯;同案人被判刑罚,也查实了蒋某、陈某是抢劫的同案嫌疑人,但两人一直躲藏逃避侦查,因此本案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违法犯罪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官在此也提醒大家,应增强防范暴力侵犯财物犯罪的意识,不给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来源: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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