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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我于前年在一个新楼盘买了一套房子,当时付了首付,没签合同也没备案。之后,开发商和建筑商因工程款发生纠纷,房子被保全,法院判决书下来了,楼盘将进行拍卖。请问,我该怎么维权?

【解答】

林美霞(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法官)刘女士,您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并且,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据您所说,虽然您向开发商支付了首付,但双方既没签订购房合同,也没备案,故较难排除开发商和建筑商工程款案件的执行。建议您立即起诉开发商要求返还您所支付的购房款以及向对方主张赔偿您相应的损失。

(本报记者 陈琦 整理)

(来源:海峡法治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