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8日,某汽车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及司乘人员附加险。2022年8月14日,该汽车公司职工贾某在驾驶投保车辆时身体不适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2年8月24日,经法院诉前调解并裁定,某汽车公司赔偿贾某亲属工资、死亡赔偿金、赡养费、工伤补助、丧葬费等费用共计393000元。后某汽车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限额的最高额赔付保险金1000000元,保险公司未理赔,故诉至本院。

裁判结果:本院认为,汽车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汽车公司的驾驶员贾某在驾驶该车辆过程中发生疾病意外死亡,因事发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汽车公司理赔。汽车公司向死者亲属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赡养费等费用共计393000元,保险公司应当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1000000元内、仅在汽车公司实际承担的责任范围内赔付。汽车公司主张给付超出393000元部分的保险金的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法官说法:被保险人先行赔偿损失,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但索赔数额以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和实际赔偿数额为限。本案中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是以汽车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基础,汽车公司向受害者实际赔偿损失393000元,又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明显与法律规定不符。(李艳娇)

来源:敦煌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