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空猥亵】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三年的疫情肆虐,与疫情抗争的三年,给人们留下了挥之不去的阴影、抹不去的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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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对于孩子们教育上的损失,恐怕比经济上的损失更为严重,受疫情影响,中小学生只能待在家里上网课,这些孩子们正处于不能自控且好动的年龄,在校处于老师的严格管理教育下方能正常学习,全凭自主学习的网上学习,对这些孩子们来说要过确实有点高。一些不法分子趁中小学生上网课,利于儿童的猎奇心,采取胁迫、欺骗手段,对儿童实施性犯罪。以下结合一则新近发生的案件,就202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展开分析解读,敬请阅读和指导。

简要案情】2022年3月,刚刚刑满释放的张某不思悔改,再次将邪恶的目光投向了中小学女生。

同年5月,张某发现许多学校使用钉钉系统进行网络授课,便使用自己的手机号码注册了钉钉账号,通过搜索进入小学、初中聊天群,假冒女生身份添加未成年女生为好友。在此后的6至8月间,张某先后诱骗多名9至11岁的女生拍摄隐私部位的照片或视频,并通过钉钉发送给他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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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图片和视频被家长发现后向警方报案。2022年8月11日,警方在张某某住处将他抓获。到案后,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经查张某1982年出生,初中文化,长期没有稳定工作,2020年1月曾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案例源自长安播报 人民日报)。

从案情来看,张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过刑,刚刑满释放,又针对儿童实施性犯罪,对这样一名反复实施同类犯罪的累犯,法院会做出什么样的判决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对多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惩处。一审法院以张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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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认为,他的行为属于网络猥亵,没有肢体接触被害人,也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生理上的伤害,社会影响较小,且没有通过传播、贩卖这些照片、视频获取利益,因此原判量刑过重。

上海二中院依法张某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的猥亵儿童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吗?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被害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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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儿童的健康成长不受性行为妨碍,针对儿童实施的性行为对儿童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严重影响儿童的健康成长,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正处于身心发育成长阶段,身体及心智发育均不健全,从心智来说对行为的性质及可能造成的后果根本不了解,因此,对儿童实施的性行为无须采取强制胁迫等手段,即使征得儿童同意,也构成针对儿童的性犯罪,如刑法将“奸淫幼女罪”作为强奸罪的特别类型,“猥亵儿童罪”无须加“强制”二字等。

从本罪的保护法益来看,构成猥亵儿童罪是否需要行为人具有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值得商榷,现实问题是:行为人为报复儿童父母或出于其他动机,猥亵儿童的,即使没有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能否认该行为对儿童的健康成长不受性行为妨碍的侵犯吗?!因此,构成本罪要求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有人为添加构成要件要素,不当缩小处罚范围之嫌。

什么是“隔空猥亵”?构成何罪?

隔空猥亵,以网络为媒介,采取诱骗、胁迫手段,与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等方式进行的猥亵行为。隔空猥亵是利用网络实施的猥亵行为,相比于传统的猥亵行为,具有不在场不直接身体接触的特点,如"裸聊、裸视或淫秽语音”等。隔空猥亵构成犯罪时,对于成年人要求采取强制胁迫手段,使得被害人处于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对于儿童既可以采取强制胁迫手段,也可以可以不采取强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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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报告指出,近五年来,未成年人被侵害犯罪持续上升,其中“隔空猥亵”侵犯未成年人案件高发、频发,未成年人非常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的“网络猎物”。

针对儿童实施的隔空性行为日益严重的局面,2023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8次会议、2023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一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九条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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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明确针对儿童的隔空猥亵行为,即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张某趁学校使用钉钉系统进行网络授课之机,使用自己的手机号码注册了钉钉账号,通过搜索进入小学、初中聊天群,假冒女生身份添加未成年女生为好友,先后诱骗多名9至11岁的女生拍摄隐私部位的照片或视频,并通过钉钉发送给他观看的行为,符合《刑法》及《解释》规定的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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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以上通过新近发生的一起具体案件及法院的判决,重点分析了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九条规定,本《解释》是最新的刑事法律规定,共十六条,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九条对“隔空猥亵”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区别于传统猥亵行为,隔空猥亵具有新的物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不当场不接触“裸聊、裸视、淫秽语音”等猥亵行为,具有隐藏性强和广泛性的特点,对于儿童身心健康的危害比传统猥亵行为更为严重。儿童正处于成长时期,家长、学校及社会更应给予严格管理和保护,对涉及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应从严从快打击。《解释》的十六条规定,值得研读。本案中,张某因隔空猥亵多名儿童,被处于重刑,值得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