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1993年9月1日,陈某与河北省某县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陈某租用该村农场6亩土地,用于种植苹果树和桃树,承包期30年;租用土地位于流经该县澧河河道旁,租地合同经公证处予以公证。

2012年12月31日,该县政府作出《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将河堤内土地划为国有土地的通知》,原告土地在该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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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日,因新超越公司建厂,陈某果园被毁,种植苹果树、桃树被砍伐。同年4月30日,陈某租用土地被强行占用。

二、法院观点

本案中,法律并未授予该县政府对强行占用土地及清理地上果树的行政强制执行权,该县政府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行实施涉案强制行为,属于超越职权;实施强制行为过程中,该县政府未依法履行催告履行义务,未听取陈某的陈述、申辩,违反法定程序。一、二审判决确认被诉强行占用土地行为违法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最高院确认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

三、律师点评

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行为过程中,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一)催告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听取陈述申辩、复核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三)作出决定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四)送达

(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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