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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忆】

“他三次四次有意来撞我,明摆着要置我于死地,怎么是交通肇事呢?”

2019年12月12日,唐山丰南区陈庄港的一艘渔船和一艘货轮相撞,导致渔船倾覆,5名船员落水。

随后发觉1名船员的尸体,其他4名船员失踪,直到2021年4月被法院宣告死亡。

刚开始这起案件被认定是交通事故,当时驾驶货轮的王瑞鹏被唐山海警局以交通肇事罪拘留,认定他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侧翻的渔船的驾驶员李洪军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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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实际上这并不是一起简单的交通肇事,而是有意杀人!

当日李洪军驾驶的渔船和其他渔船一起出海作业,王瑞鹏认为他们的作业方式会对他的下网造成损害,于是驾船前往作业海域。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李洪军在驾船离开时不小心碰到了王瑞鹏的船后侧的栏杆,结果他竟然直接驾驶船只追逐李洪军的渔船。

在追逐期间,两艘船多次发生碰撞,王瑞鹏驾驶的船是钢制结构,而李洪军的渔船不过是艘小木船,根本经不起大船的碰撞,没几下就被撞得熄火侧翻。

作为唯一的幸存者,李洪军在网上实名举报王瑞鹏有意杀人,此事迅速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在进行调查后,该案件由秦皇岛中院审判,并且检察院对王瑞鹏的控告由交通肇事改成了有意杀人罪。

2023年4月7日,法院审理认为王瑞鹏驾驶的船只在夜间追逐碰撞李洪军的渔船,导致船翻人亡,对于给他人死亡的结果构成间接有意,属于有意杀人。

但是因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受害者家属并获得5名死者家属的刑事谅解书,所以5月25日,秦皇岛中院对其判处死刑的同时缓刑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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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为何一开始王瑞鹏的行为会被认定是交通肇事罪?为何最后又以有意杀人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什么?

1.交通肇事罪和有意杀人罪有何区别?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治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治理法规,从而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或者给公私财物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通常人们认为只有机动车的驾驶员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实际上,本罪并不属于身份犯,除了公路运输人员之外,水路的运输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都会构成本罪。

其中,违反交通治理规定导致事故发生,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伤的,并且经过鉴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的,属于交通肇事情节严峻的行为,应该判有期徒刑3年以上7年以下。

然后,非法有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有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和有意杀人罪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就是行为人犯罪的主观心理。

前者对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没有预料或者预料到了但是轻信能够幸免,属于过失的心理。但是后者对于他人死亡的结果是希望发生的直接有意或者听之任之的间接有意。

如果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将被害人带离现场或者将其拖到路边的草丛中隐藏,致使其没有得到及时的救助死亡。

那么这种行为就不能认定是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致人死亡,而是属于有意杀人罪。

王瑞鹏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船长,他明知在海上驾船追高速逐其他船只,并多次碰撞船只会导致船侧翻的后果,并且能够预料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船员落水。

但是仍旧这样做,就属于放任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间接有意的态度,构成有意杀人罪。

2. 为何导致5人死亡,被告人却被判处了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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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是一种死刑的执行方式,并不是刑罚的一种。对于罪行极其严峻被判处死刑,但是不是人身危险性极强或者罪行极其恶劣必须立刻执行的,可以宣告缓期两年执行死刑。

在死缓期间,如果罪犯表现优良,没有有意犯罪的,2年时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但是如果在缓刑期间有意犯罪,并且情节恶劣的,经过最高法批准后,执行死刑。

王瑞鹏有意撞击渔船导致5名船员死亡,他的行为造成了多人死亡的结果,情节非常严峻,应该判处死刑。

但是因为5名遇难船员的家属得到被告人王瑞鹏的赔偿后,都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考虑这些情节,最后对其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死缓。

但是,李洪军却认为背负了5条人命的王瑞鹏最终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刻执行,这根本就不合理。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大家认为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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