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至25日,“三高”征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征求意见稿》,下面是本人的建议。

如果能得到采纳,构成网络伤害、但又不构成“情节严重”的,以前无人受理,以后在当地派出所报案就可以了。

“情节严重”构成刑法246条罪行的,以前“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是自费,逼的很多人放弃起诉。以后报案完毕,由公诉机关起诉,将有效打击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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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我有两条特别重要的建议,希望能予以采纳:

1,现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只处理造成公共损害的案件,一二三项,都是以“扰乱公共秩序的”为前提。“希望能增加对个体保护的条款。”

比如别人对我造谣,侮辱我,情节严重,但又不够刑法246条的标准,或者情节严重够了刑法246条的标准,但我又耗费不起精力和时间而愿意从轻从简处理的,我把材料交到属地派出所,派出所受理后,认为符合立案标准,可以构成治安处罚的,就直接行使处罚权。派出所认为不够治安处罚的,则由报案人申请行政复议。

这样增加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后,承下,可以弥补给人造成伤害、却不够起诉的空档。承上,可以给够了刑法246条的起诉标准,但愿意予以从轻从简处理的报案人多一个简便选择。

这样,降低起诉成本,简化执行程序,则会加大对网暴的震慑力度,有效净化社会风气。

2,刑法246条,“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处理都为自诉。自诉时,由于专业度、精力、经济不够,很多人都选择了放弃。

这样就造成了一个后果:许多人作起恶来,有恃无恐!

该条款的处理,能否由自诉改为公诉?

这样虽然会增加法院的工作量,但产生的社会效益,不可估量。

此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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