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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在银行贷款经商时,银行要求我提供抵押。我遂以代理人身份,用登记在12岁儿子名下的一套房屋办理抵押登记、签订抵押合同,并向银行出具不损害我儿子利益的声明。随后,我获得了贷款。请问:我现在能否以抵押未经我儿子同意、损害其利益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

读者:李菲菲

李菲菲读者:你不能主张抵押合同无效。虽然《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分别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即我国现行法律对抵押人的身份并无限制;即便监护人的行为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律也仅规定由监护人来承担相应责任。与之对应,一方面,虽然你儿子只有12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你用登记在你儿子名下的房屋抵押贷款,对你儿子来说不属于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也不属于与你儿子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并不等于你儿子不能作为抵押人,亦不等于你儿子名下的房屋不能用于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