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忆】

货比货该扔,人比人该死。

有些人处于虚荣的心理,总是喜欢和别人攀比。为了攀比,打肿脸充胖子的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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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的人什么事情都要和别人比,要是发觉别人过得比自己好,简直像杀了自己一样难受。见过比手机价格的、比车子、比房子的,但是还没见过比充话费的!

河北邯郸的王先生(化名)就因为攀比心理,做出了让自己后悔莫及的事情。

2021年9月,王先生向媒体求助自己的银行卡突然只剩79块了。怎么回事?难道他遇到了诈骗?

其实并没有,钱都是王先生自己花出去的。那他为何要向媒体求助,甚至还想要报警?这还要从一个群聊说起。

一次间或的机会,王先生加入了一个群里聊。刚开始都很正常,大家就是在群里聊聊天,发发牢骚。可是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群里突然开始晒起自己的话费充值记录。

看大家都在比谁充的话费多,王先生的好胜心也上来了。刚开始还是100、200的充钱,看到自己的排名成了第一,王先生心里感到说不出来的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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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很快第一就被挤了下去,王先生又继续充话费,看着第一的名号,他越来越上头。为了享受群里众人的吹捧和惊奇,他竟然把辛苦工作赚来的钱都用来充话费了。

可是即便这样,他的第一名也维持不了几天,很快就被别人超过了。

等他再想继续充钱时,银行卡里竟然只剩下79块了,他竟然充了9万多的话费!就算一个月用100元话费,他也要用到90年以后了。

看着银行卡里仅剩两位的数字,王先生后悔的肠子都青了。赶忙给客服打电话,但是客服表示只有注销了手机号,才能把钱退回去。

但是话费的余额高达9万多,为了安全起见,营业厅表示需要去反诈中心开个证明,才能退还话费。可是这些话费都是王先生自愿充值的,根本就不是诈骗,反诈中心不同意给他开证明。

没有证明怎么退费?难道这些钱真的退不回来了吗?自己辛辛苦苦工作好不容易攒了9万多块钱,就这么打水漂了?

因为这不是诈骗,所以报警也没用,无奈的王先生只能寻求记者帮助。幸好在记者的帮助下,警方表示在调查清楚事情后会帮助王先生退费。

虽然过程很困难,好歹钱是要回来了。不过经过这一次,王先生估量以后再也不会和人攀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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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话费充多了可以要求退回吗?充值话费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想要退回话费就属于撤销民事行为。对于撤销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1.话费充多了可以要求退回吗?

按照我国《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的规定:

消费者享有自主挑选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可以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商品,因此话费充多了是可以要求退回的,但是因为充值渠道不同,退回的程序非常麻烦。

目前只有销号才能退回话费,用户携带身份证到电话卡所属营业厅办理销号,之后就可以将电话卡上的余额全部取出来,这个服务是不收取任何手续费的。

2. 关于撤销权,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的变更或者消灭合同的权利,就是撤销权。

法律规定,如果是因为重大误解而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到欺诈或者胁迫而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明显失去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行使撤销权。

第一,若是因为自己的过错导致对民事法律行为发生认知上的误解,导致自己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发生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销权。

其次,受到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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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欺诈对方,是对方因为错误的认知而做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属于基于欺诈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为了实施不法行为、谋取非法利益,使用恐吓等方法威胁对方,使其与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属于基于胁迫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两种情况下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可以撤销的,被胁迫欺诈的一方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机构的方式行使撤销权。

然后,什么是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利用一方当事人处于困境或者因为某些原因而缺乏推断能力的情况,通俗来说就是趁人之危要求对方实施对自己明显有利,对其明显不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况。

比如甲心脏病突发倒地,一旁的乙要求甲把他收藏的价值100万的名画以10万的价格卖给他,否则就对其见死不救。

为了保命,甲只能同意这个明显不公平的买卖。这个买卖合同就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甲可以按照法律将其撤销。

最后,撤销权如何行使?

对于上述几种行为,都必须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途径撤销。但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比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不符合其能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可以用通知的方式撤销的。

但是王先生充值话费的行为是完全自愿做出的,这种冲动消费的行为一般是不能撤销的。最后,他只能挑选销号的方式要回钱。

冲动消费是魔鬼,大家觉得这个话费该不该退呢?

#律师来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