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开的一份刑事裁定书透露,被判无期的江西于都县原县委书记胡健勇获减刑。他曾因诽谤自己的上级市委书记被免职,入狱后写举报信,交代了300多人的违法违纪问题。

上述裁定书显示,2012年6月20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赣中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健勇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胡健勇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2)赣刑二终字第000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胡健勇(资料图)

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对胡健勇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以(2019)赣01刑更59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日前,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提出胡健勇减刑建议书。经法院审理查明,胡健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公开简历显示,胡健勇出生于1966年8月,江西分宜人。2004年起,胡健勇先后担任赣州市委副秘书长、兴国县县长、定南县县委书记、于都县县委书记。

2011年4月,时任于都县县委书记的胡健勇因未被列为拟提任副厅级干部人选而心存怨恨,指使他人捏造虚假信息,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匿名书信、知名网站发帖等方式,对赣州市2011年换届工作和有关领导进行造谣。

胡健勇派人攻击诽谤时任赣州市委书记,导致其落马被查,其他违纪违法问题也浮出水面。2012年7月20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赣州市胡健勇一案一审宣判。胡健勇在担任定南县委书记、于都县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其行为因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依法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2年6月20日,胡健勇因贪污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1年,胡健勇在担任赣州市委副秘书长、兴国县县长、定南县委书记、于都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或承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子、原司机等人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50.088万元,美元4.1万元,港币28.2万元,新加坡币4000元,欧元5000元。

2008年至2011年,胡健勇在担任定南县委书记、于都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发票及收不入账的手段,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此外,1992年至2012年3月,胡健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于差额706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属于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案发后,办案机关追缴胡健勇赃款共计人民币1713.864252万元。

据《中国经济周刊》2013年报道,胡健勇入狱后写了多封举报信。据报道,胡健勇的记忆力十分惊人,在狱中写举报信交代了许多人的违法违纪行为。

据媒体报道,中央第八巡视组进驻江西省,胡健勇在狱中的举报引起了巡视组的注意。他的记忆力十分惊人,曾在狱中写举报信,交待过许多人的违法违纪行为,“列举了300多人,谁什么时候送给他什么东西,他又曾经给谁送过什么东西,都记得一清二楚,最后把很多人都供出来了。”接到胡健勇的举报材料,巡视组提审了胡健勇。他所提供的线索中,所供出的那些未被处罚的官员也引起了巡视组的重视。

报道表示,在当地广为流传的一种说法是,该市一位被巡视组掌握了受贿线索的厅级干部亦被胡健勇牵出。据透露,被巡视组约谈后,该厅级干部当晚已被留下,还供出了其他人。其中,他曾经的下属、一位县处级干部被牵出,并交代了贪腐事实。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8刑更188号

罪犯胡健勇,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研究生文化。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赣中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健勇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胡健勇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2)赣刑二终字第000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以(2019)赣01刑更59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认为罪犯胡健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3年4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建议对罪犯胡健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匡载明、梁水好,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指派工作人员邓文波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胡健勇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检察机关认为,罪犯胡健勇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建议人民法院根据罪犯改造表现和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因素依法裁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健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先后获得监狱计分考核表扬6次。另查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赣刑更155号刑事裁定认定该犯判决时个人财产被没收。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以及监管民警、同监犯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吉安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胡健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察该犯的改造表现情况、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应适当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健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8月16日起至2037年1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国红

审判员  涂 强

审判员  王东平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阳秀

来源:澎湃新闻、中国新闻网、《中国经济周刊》、裁判文书网等

本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商务合作微信:jixiang056789

投稿邮箱:1778477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