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职工李某驾驶小车快速行驶时,为紧急避让突然横穿公路的我而撞上路旁大树,导致小车受损、我受轻伤。保险公司在向李某理赔小车损失后,以交警部门已认定我和李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为由,向我追偿一半的小车损失。

请问:保险公司究竟能否向我追偿?

读者:孟菲菲

孟菲菲读者:

保险公司不能向你追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规定表明,基于机动车作为高速交通工具,危险性远高于非机动车和行人,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对机动车一方控制交通事故的危险和避险义务应当高于非机动车、行人。如果非机动车、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具有过错,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行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非机动车、行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会因自身过错而被扣减相应的赔偿项目及数额,甚至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从而达到对非机动车、行人一方的过错评价。

但是,上述规定并没有规定非机动车、行人一方需要对机动车一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李某向你索要小车损失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而保险存在的意义,正是为了分担社会风险,而不是保障自身赢利,即便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偿了机动车一方的车辆损失,在非机动车、行人无需对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无权向你追偿损失。即其没有追偿权。

颜梅生 法官

(劳动午报)

来源: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