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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本条件

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

3. 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或科研严重失信行为。

4. 工业企业: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在40000万元以下;科技服务业企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在10000万元以下;其他行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

二、 认定指标

1. 科技人员数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

2. 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以上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对于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进行确定。

3. 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创新集成能力,且形成产品或服务。

三、直通车条件

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 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或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2. 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或承担过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奖励、科技项目、创新创业大赛奖项;

3. 企业拥有经认定的市级以上研发机构;

4. 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

内容来源: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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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