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是立法者在考虑到维护家庭和睦、社会稳定角度,保护离婚时无过错方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通过抚慰受害方,惩罚过错方,来达到公平正义、警示告诫作用从而制定的。

即因夫妻一方存在法定过错导致离婚时,另一方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以其个人财产给予经济赔偿的制度。

一、 赔偿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规定,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该法条明确限定,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仅能是无过错方的配偶,并未将赔偿主体扩展至离婚配偶之外。

在实践中,虽然存在较多配偶一方与案外人同居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但该规定并未将案外人列入赔偿主体内。

这意味着,即使配偶一方因与案外人同居等行为致使双方离婚,但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也仅能要求其配偶承担,无权就该过错行为,向案外人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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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形

《民法典》修改了婚姻法中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增加了兜底条款,共涵盖5种情形:(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对于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因兜底条款的存在,也使得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大,但对于属于“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目前并无标准定论。其中“过错”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过错行为,从前4款可以看出,此处对于“过错”的理解,应当是“配偶一方实施的影响婚姻关系的违法、违德行为”,且过错程度应当等同或高于前4款,具体认定仍要以法官裁量为准。

实践中,离婚诉讼当事人大多会基于该条规定,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常见的情形多系因一方婚内出轨,无过错方提起该诉讼请求,但该规定前4条并未就婚内出轨行为进行明确列举,各地法院在就一方出轨行为是否符合“重大过错”,存在不同的判断。部分法院认为,出轨行为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摧毁了夫妻间的信任,伤害无过错方感情,应当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但仍有部分法院认为,出轨行为虽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违反道德,但其严重程度明显低于上述4款对于无过错方的伤害程度,不符合重大过错规定。

除婚内出轨行为,实践中还存在有嫖娼、私生子、聚众淫乱等,虽不属于该法条列明情况,但对于无过错方而言,确属于严重侵害行为。

对于此类情况,各地法院认定仍不尽相同,如,北京市某法院在民法典尚未出台前,就已通过判决认定嫖娼行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对另一方造成心理伤害,理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江苏省某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认定聚众淫乱属于严重过错行为。

现阶段,因离婚损害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的不明确,导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尚未达到其保护与惩罚的作用,且在实践中,部分法院在处理离婚损害赔偿金额时,还会考虑到基于一方过错行为,对于财产分割时依据“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原则”予以分割的情况,二者往往适用二选一的情况。即如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已对于无过错方进行适当倾斜,往往会考虑不再支持离婚损害赔偿或适当减少赔偿金额,具体仍以法官实际认同的处理思路有关。

三、损害赔偿的提起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共列举三种情形:(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时,诉讼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时,如果无过错方既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该损害赔偿提起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时,一审时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二审再次提出的,法院应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但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协议离婚后,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也应当处理。除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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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看出,民法典虽为保护无过错方权益设定损害赔偿请求权,但仍需要在规定情形内提起,当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时,应着重注意是否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同时,对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另外,需要格外注意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如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请求的,法院对此不予处理。

综上,我国实施一夫一妻制度,夫妻互相存在忠实义务,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实践中虽存在举证难等问题,但仍是无过错方保护自己、获取合法利益的一个重要途径。

本文作者

家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徐亚琳

工作经历

2020年毕业于辽宁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21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曾入职国企,从事法务工作,在合同审查、知识产权、劳动纠纷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得益于法务工作经历,积累了较多的法律文书写作能力,文书写作逻辑清晰,切中要害;性格开朗,待人以诚,善于沟通与倾听,有很强的共情能力;对待案件认真负责,始终把当事人的诉求放在第一位。2022年加入家理,专注于婚姻家事法律服务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