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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

是有多大仇,多大的怨?同床多年的妻子竟毒杀丈夫,这其中究竟谁对谁错?让我们回到案发当日。

张丽与丈夫白强(化名)已经生活多年,正如所有的夫妻一样,结婚之后少不了磕磕绊绊,也是经常吵架。长期以来,夫妻感情不和,两人经常沟通解决,结果却不甚理想。

今天,如往常一样,夫妻两因一点琐事吵得不可开交,张丽突然心生一毒计,心想:“只要我将丈夫弄死,那岂不是再也不用过这种生活了。”

于是她想到了,将农药放在饮料中让丈夫喝下,并对外宣称丈夫因喝饮料中毒去世,这样一来,她自己也可以逃避法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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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干就干,张丽去市集购买了一批“3911”(甲拌磷)农药后,将农药藏在了屋里面。次日,张丽又购入了饮料柠檬水和啤酒。张丽将农药放进了柠檬水中,拿着柠檬水就出了门。途中,张丽碰见了丈夫,张丽将柠檬水递给了丈夫,让其解渴。

白强哪里会想到,正是因为这瓶柠檬水差点要了他的命,白强不假思索的就尝了一口,觉得柠檬水有点苦味,随即问妻子张丽:“这柠檬水怎么有点苦?”

张丽回答到:“可能是放置久了。”于是,白强转手就把柠檬水扔进了旁边的小河里,与妻子一起回家了。

回家后,白强躺在卧室的床上休息,突然感到腹痛不止,于是急忙出了卧室,白强的女儿看到父亲这个状况,急忙将父亲送往医院,经过医院的诊断,医生告知家属:“白强农药中毒,造成肺部重症感染、急性胃黏膜病变、心肌损害。”

由于白强饮用量少,并且送医及时,白强勉强捡回了一条命。

事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丽五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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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上述案件中,张丽用农药毒杀丈夫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张丽处罚有期徒刑五年是否过轻?

一、我们先来看什么是故意杀人罪?张丽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罪在1979年《刑法》第132条作了规定。其刑罚排序与其他犯罪不同,刑罚排序由重到轻,首先是死刑,然后是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的客体在案件中的表现为白强的生命权利。这是该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本质特征。而且在张丽实施投毒行为前,白强是一个有生命的人。

本案中,张丽的主观方面,张丽出于毒杀丈夫的故意,想要结束丈夫的生命。符合故意杀人罪主观方面构成即张丽具有杀人的故意,并且对丈夫的死亡后果持希望态度。

客观方面,张丽购买了农药,以此来实施了剥夺丈夫生命的行为。行为方式一般表现为作为,也就是以作为的方式将农药加至柠檬水中。这符合故意杀人罪中用投毒的方式让人失去生命。

白强饮下柠檬水后,造成其肺部重症感染、急性胃黏膜病变、心肌损害。也产生了相应严重的后果。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案件中,张丽对丈夫白强的投毒行为,不管从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来说,投毒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

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张丽作为成年人,已经达到了负有刑事责任年龄的要求。

故张丽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对张丽的处罚是否过轻?

本案中,由于白强抢救及时,并没有因为张丽投毒这一事件失去生命,所以,张丽想要结束丈夫生命的目的没有达到,因此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根据法律规定故意杀人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事发原因,由于夫妻之间的不和睦,张丽一时冲动,才会想到以投毒的方式结束丈夫的生命。所以,对张丽处以五年有期徒刑并不过轻。

最后,笔者要在这里告诫大家,夫妻在生活产生摩擦与不和,是及其正常的,双方一定要理性的处理,万万不可采取像上述案件这种极端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