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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计算依据

病假工资的发放标准,是以原劳动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为核心依据,各省市在地方工资支付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对于病假工资发放标准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原则上可以总结为“有底线,无上限(上海除外)”。

我们在此不讨论上限,发多少是企业的自由。

我们主要需要了解的是底线。

因为一旦触犯底线,企业就涉嫌违法,劳动者的利益就受到了损害。

企业的HR在计算病假工资时,一般使用的公式是:月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病假天数,部分省市还需要考虑计算系数的问题。

以北京地区为例,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目前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320元,80%为1856,也就是说,按照月病假工资1856的标准发放病假工资,完全符合北京市对于病假工资下限的要求。

如果员工当月休了5天病假,则5天的病假工资=1856/21.75*5=426.67元。

需要注意的是,北京地区的最低工资是实发工资,也就是扣除个人五险一金以后,即使整月休病假,实发工资也需要大于1856元。

02部分省市病假工资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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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总结

山西、四川、青海、甘肃、西藏、宁夏等省份,无单独的工资支付条例,病假工资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59条为执行标准。

从以上各地的病假工资标准来看,大部分的基本原则是:如劳动合同和集体劳动合同有约定,则从其约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如无规定,则要求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其中上海、重庆、江西、广州、浙江、青岛比较特殊,是根据劳动者工龄和医疗期长短,以正常月工资对应的比例进行发放,一般会高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