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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远安县汪某使用电力装置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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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2日晚,远安县花林寺派出所反映在花林寺村六组防洪沟处,抓获涉嫌使用电力装置实施捕鱼行为人员1名。远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出示证件后,经过现场检查,发现捕鱼装置、渔获物,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涉案工具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于当天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将当事人带往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供述于2022年4月22日晚使用电力装备捕捞10余斤渔获物的行为,承认使用电力装备进行捕捞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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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一百三十六条:“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公斤以下,情节与危害较轻的,处1.5万元以下罚款。”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应用规则》第十三条之规定,因考虑当事人是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主动提出增殖放流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1000元;2.没收违法渔具;3.没收渔获物7.73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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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渔业资源是不特定多数人享有的公共生态资源,属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使用禁用渔具捕捞会破坏渔业资源,影响生态平衡,对人类、鱼类、环境均具有较大危害。当事人使用电力装备渔具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此外,本案中当事人主动提出购买鱼苗增殖放流,有利于减轻和消除违法后果,恢复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对于打击非法捕捞起到正面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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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宜昌农业执法 / 排版:赤脚君 / 审核: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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