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6月9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房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冒名”起诉索要建房款的案件。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对冒用他人名义起诉的当事人进行训诫,对涉事律师进行了批评教育。

据了解,王某是承包农村建房的施工队负责人。2022年2月22日,王某与冯某签订了农村房屋施工合同,约定给冯某的宅基地上建设楼房,但因王某施工队有其他工程,王某便让朋友孙某代工。完工后,冯某拖欠建房款,由此产生了纠纷。因为孙某不是房屋施工合同的主体,没有起诉冯某的资格,于是找到王某求助。王某将身份证原件、建房合同原件等材料给了孙某,用来起诉。

孙某自以为王某已经授权他以王某的名义起诉,便又委托了韩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韩律师并未严格审查王某和孙某之间的委托关系,并默许孙某在起诉状、授权委托书、证人出庭申请和地址确认书中冒用王某签名。

法院立案受理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同时,冯某向法院提起反诉,并给王某打电话,询问对方起诉的原因,至此,王某才发现自己成了案件原告。王某到庭后,表示自己并未实际施工,给孙某身份证、合同原件并不意味着授权孙某以王某名义起诉,他的真实意思是想作为证人出庭、参加诉讼。

孙某则表示,王某曾经口头同意孙某以王某的名义起诉,但在庭审中反悔了。后经法院释明,孙某及韩律师表示,确实不应冒用他人名义起诉,并当庭向王某表示了歉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虽然取得了涉案合同原件及王某的身份证原件,但并未取得王某的书面授权委托。律师韩某在接受孙某委托后,并未严格审核孙某的代理权限,且默许由孙某代替王某签字,冒用他人名义起诉,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审核并查明案件事实,属于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最后,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孙某和韩某提起的民事诉讼。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