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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欣欣涉嫌敲诈勒索已被逮捕,丈夫家属发声:终于等到了这一天

“大快人心!”北京,女子翟某仅在认识男子苏某100多天的情况下,就与其经历了恋爱、结婚、离婚。翟某离婚时为了非法占有巨额财产,以举报要挟苏某,并最终导致其自杀的严重后果。事后家属将翟某告上法庭,并以敲诈勒索为由,向警方报警求助。

今年4月份,一审法院认定翟某构成民事侵权,并判定其返还苏某家属价值近千万元的现金及汽车,同时还撤销其已经获得海南、北京两套房产的财产权。

一审宣判后,翟某曾提出上诉,但最终其还是撤回上诉,并履行法院依法判定的返还义务。

5月19日,警方接到苏某家属报警后,认为翟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的立案条件,并依法对翟某刑事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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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苏某的家属发文称,翟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已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有网友语重深长的说道,我始终相信,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经历了那么久,翟其终于“求锤得锤”,真是大快人心!

还有许多网友担心:都已经过去那么多年了,还能追究翟某的刑事责任么?钱都全部退回来了,还能判她么?

首先,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为了非法占有财物,使用要挟、威胁和恐吓手段,致使被害人处于恐惧心理时被迫交付个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翟某与苏某从相识到结婚就100多天,苏某名下的财产都是其婚前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两人离婚时只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即翟某与苏某离婚几乎是分不到财产的。可其为了非法占有,以举报为要挟就是使用了手段,并获得了巨额财产。

因此翟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且是犯罪既遂的情形。总而言之,翟某发现问题可以直接去举报,但不能据此威胁并索要钱财,否则就是敲诈勒索,至于怎么定性处罚,主要看涉嫌价值了。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全国无论在哪个地区,敲诈勒索50万元以上,都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的。

也就是说,如果翟某的罪名成立,那么其将面临10年以上的刑事处罚,且还要判处罚金。

其次,刑法第87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下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10年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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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而言之,由于翟某的行为最高可处10年以上,追诉期为15年,因此,即便其是在2017年时作案的,公安机关仍然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减少20%以下基准量刑;退赔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的情况下,才能减少40%以下基准量刑。

也就是说,虽然翟某已经按照民事判决,履行了退还义务,但是,其暂时还没有获得家属的谅解,因此,即便其已经全部退赔犯罪所得,不仅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且可减少基准量刑的幅度也有限制。

那么大家认为,家属会谅解翟某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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