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一名小学六年级、年仅11岁的女孩,在网上认识一名刚满18周岁的男子后,与其发展成为所谓的男女朋友关系。事后女孩拿着作业和母亲说自己要去找同学玩。结果却被男子带到出租屋发生关系。女孩母亲报警后,男子因涉嫌强奸罪被起诉。

乔女士的女儿小花只有11岁,正在上小学六年级。小花在上网时认识刚满18周岁男子石某,事后两人经常上网聊天,两人认识20多天后,石某便邀约小花线下见面。小花表示同意。

随后小花拿着老师布置的作业和母亲乔女士说,自己要去找同学玩。当时乔女士以为女儿是去找同学一起做作业,因此没多想,就同意了。

可谁曾想,小花下午出门后就一直没回家,且打电话、发信息都联系不上小花。乔女士担心女儿出事,于是外出找人并报警求助。

三天后乔女士在离家仅20公里远处的一出租屋处,找到女儿小花。当时在场的,一共有两男两女。

找到小花后的次日晚上,在乔女士反复的追问下,小花才说出其曾多次与石某多次发生关系的事实。乔女士得知此事后,立即带着小花报警求助。

警方介入调查后,石某承认其在那两天时间里,曾多次与小花发生关系,但其坚称与小花是男女朋友关系,且小花当时没有抗拒、有自己脱衣服的举动。

可乔女士却说女儿小花曾告诉她,当时其拒绝过石某。石某被刑拘十几天后,检察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为由,不批准逮捕。具体理由为:石某刚满18周岁、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且为初犯。

随后石某被监视居住。不久后,小花被医院诊断为存在焦虑抑郁症状的可能,且学校也出具证明,证明事发后小花精神状态明显受到很大的影响。

距离不批准逮捕的两个多月后,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对石某批准逮捕,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有网友认为,石某固然可恨,但乔女士应当值得反思。即女儿才11周岁就配手机了,且女儿网上交了男朋友20多天都没有发现。这一点绝对是过失!

还有许多网友认为,小花才11周岁,是6年级的小学生,石某怎么狡辩都没用,他不可能不知道小花的实际年龄,所以强奸罪是肯定跑不掉的。

2、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看待此事?石某的辩解有用么?

首先,包括乔女士在内的每一位家长都有监管、教育好自己子女的义务,笔者认为,家长是否正确履行义务,不能以一件事来判断。即孩子要从小教育好,让孩子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事是绝对不能做的。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客观的说,网友们的意见有一定的道理,且孩子说谎外出也能说明一些问题,这一点乔女士值得反思!

其次,刑法对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保护。即只要行为人是明知或应当明知女方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并与其发生关系的,无论女方是否自愿,一律认定为构成强奸罪。

也就是说,只要石某是明知小花实际年纪的,即便其辩解属实,也不影响其行为定性。

注意!对于明知和应当明知的定义,是有详细司法解释规定的。具体而言,女方未满12周岁的,一律视为应当明知的。再说直接一点,只要小花是11周岁,检察院只需要证明一点就可以对石某定罪,即石某有没有与小花发生过关系。

最后,刑法第236条规定,构成强奸罪的,处3-10年有期徒刑,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

换而言之,在公安机关已经证实两人确实发生过关系,且证实事发时小花的户籍资料显示其是未满12周岁的,那么石某的辩解最多只影响量刑,完全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且其作案时已满18周岁,因此,年龄方面其也不具备可以从轻处罚的可能性。

最后,孩子是祖国的花朵,家长的希望!因此希望各位家长务必要引以为戒,履行好作为父母的责任!

关注@以身说法 !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