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阿姨的独生子小杨不幸离世,为了让媳妇生下孩子,张阿姨答应把婚房和一套门面房都给媳妇,另外再给20万,双方还签订了协议。没想到后来媳妇不但偷偷打掉了孩子,而且还不肯归还房子和钱,张阿姨一气之下便起诉了媳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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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阿姨早年丧夫,她没有再婚,而是独自抚养儿子小杨长大成人,并把丈夫留下的工厂打理得井井有条。
后来,小杨认识了黄女士,两人很合得来,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交往了三年后,两人便决定结婚。
自己辛苦带大的儿子要结婚了,张阿姨比谁都高兴,她立马全款给儿子买了一套婚房,并登记在了小两口的名下。
随着年龄的增大,张阿姨明显感觉到了力不从心,该是自己安享晚年的时候了,她便毅然决然地把工厂交给了儿子打理。
从此,张阿姨便过起了清闲的退休生活,可时间一长,她就觉得越来越无聊,于是,便催促小两口赶快帮她生个大胖孙子。
小杨和黄女士本来想再过几年要孩子,可经不住母亲的唠叨,两人终于答应了下来。
没多久,黄女士便怀孕了,张阿姨心里乐开了花,想着自己马上就要做奶奶了,张阿姨每天都笑得合不拢嘴,对黄女士更是疼爱有加,没想到天不如人愿,小杨却出事了。
那天,小杨正和朋友一起喝酒,突然有一个客户联系到他,说有事要和他见一面,希望小杨去接他一下,小杨不敢马虎,他不顾自己喝了酒就开车去接客户,没想到半路出了车祸,后经救治无效不幸离世。
张阿姨白发人送黑发人,本已生无可恋,可想到媳妇肚子里还有个孩子,张阿姨的心中重又燃起了希望。
张阿姨强忍悲痛,特地来到黄家看望媳妇,可亲家和媳妇的态度却让她焦急万分,这可是儿子留下的唯一骨血,说什么也要让媳妇把孩子生下来。
张阿姨恳求媳妇看在儿子的面上一定要把孩子生下来,并承诺婚房和一套门面房都给媳妇,另外再给20万作为补偿,孩子生下后由她来带,媳妇如果遇到困难她也会一起帮忙解决的。
黄女士被婆婆的真情所感动,便点头答应了,两人还签下了协议。
不久后,在张阿姨的协助下,一套门面房过户到了黄女士的名下,张阿姨也如约转了20万给黄女士,直到此时,张阿姨一颗悬着的心才终于放了下来。
可事与愿违,接下来发生的事,却让张阿姨的心彻底凉了。
黄女士当初和初恋方先生感情也一直不错,因为一个小小的误会两人才分的手,后来黄女士结婚了,可方先生却至今未婚。
得知黄女士丈夫离世后,方先生经常去找黄女士,变着法地让她开心,在生活上对她更是关怀备至,两人很快又走到了一起。不久后就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
可方先生却说虽然他不在乎黄女士生下孩子,但他的父母却接受不了,所以他还是希望黄女士能把孩子打掉。

黄女士很珍惜这段失而复得的感情,为了自己将来的幸福,她考虑再三,还是偷偷去把孩子打掉了。
张阿姨得知此事后非常气愤,她找到黄女士要求把房子和20万都还给她,可黄女士却不愿退还,她表示,婚房本来就是她的,其余的就当是杨家对她的补偿。
张阿姨越想越气,就把黄女士给告了。要求黄女士退还房子和转给她的20万。
一、张阿姨和黄女士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1、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但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要不要生孩子由妇女自己决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因此,要不要把孩子生下来是黄女士的自由,张阿姨无权干涉。
2、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张阿姨以房子和20万作为补偿,要求黄女士吧孩子生下来,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强制性规定,侵犯了黄女士的生育权。
因此,张阿姨和黄女士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黄女士应把门面房和20万钱款退还给张阿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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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房是张阿姨赠与给小杨和黄女士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黄女士有一半的份额。
而属于小杨的一半份额,在他离世后,应由黄女士和张阿姨共同继承,因此,张阿姨只能拿走婚房1/4的份额。
这件事让张阿姨伤透了心,儿子没了,孙子也没了,她也不想再跟黄女士去争这1/4房子的份额了。
对于这件事,大家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