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请求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原则上,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人应当支付的保险金由受益人享有,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故债权人主张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应当优先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法》42条第一款规定,只有出现如下三种情形之一时,被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相关规定向被保险人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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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法定继承的情形举例

①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常见情形: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信息包括身份关系和姓名,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应当认为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比如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的受益人是妻子张小花,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当事人离婚后再婚,妻子为李子花。)

②保险合同所有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顺序推定规则】

《保险法》42条第二款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此种情况下,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按照继承顺位继承

③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情形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一个在司法理论、实践层面没有争议,但是经常被债权人用来抗辩的的观点

保险合同中约定受益人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取得保险金时。债权人会提出如下抗辩:该种情形下,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因法定继承而取得,并不是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而成为受益人,故保险金应当认定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当前,无论是在司法理论层面、还是司法实践层面,都不认可上述抗辩。《保险法解释三》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受益人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视为保险合同对受益人进行了约定,而非继承人因法定继承取得保险金。故债权人主张的抗辩不会被法院支持。

相关案例:(2019)黔民申4395号 (2020)青民申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