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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初,被告人周某达在其家前院外使用诱鸟扩音器、粘网捕鸟。

经鉴定,周某达猎捕的四只鸟为红肋绣眼,属国家二类保护鸟类;一只鸟为煤山雀,属国家三有保护鸟类;一只鸟为普通朱雀,属国家三有保护鸟类。涉案野生动物共计价值6600元。案发后,周某达主动投案。

2023年3月15日,昌黎县检察院向昌黎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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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昌黎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周某达非法狩猎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达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主动承担了涉案鸟类饲养费用,并预交生态环境赔偿金,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请,判处被告人周某达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判令周某达赔偿生态环境损失3000元。

来源:昌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