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领域,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系要约邀请,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系要约,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系承诺。那么,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是否意味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成立?

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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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90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78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法定书面要式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成立,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则该合同成立。

《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由此可见,中标通知书及其他招投标文件不符合书面合同形式的要求,当事人仍需订立书面合同才能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中标通知书不具有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当事人仍需订立书面合同才能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

如何担责

虽然中标通知书并不意味着建工合同订立,但发出后,若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更换施工队伍,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按照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具体而言,因为中标通知书已经发出,合同必然成立,只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成立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如果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已经具备合同的主要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那么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约合同,一方拒签合同应承担本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如果在招投标文件中涉及了付款方式、技术方案、施工安装方案、报价清单,其他建设施工合同应当包含的诸多内容尚未明确,属于未决条款,仍需在订立书面合同过程中继续磋商,且《中标通知书》中明确表达了继续磋商并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意愿,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预约合同,一方拒签合同应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