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一男女未登记结婚,双方买房各自承担一半的费用,后来男子因金融问题被判刑,男子所有财产被拍卖执行,包含他那一半产权,买家希望女子用市场价购置产权,女子拒绝。
由于年少无知,田女士和男朋友孙先生尚未登记结婚就育有一个孩子,想要给孩子一个家,他们打算购置一套房产。
因为双方手里的钱不多,所以就一人拿出37.5万元购置了一套小两居的房产,并且各种占一半的产权。
后来孙先生身陷经济纠纷,实在还不起,只能进了监狱,田女士只能一人抚养孩子,由于孙先生所有的财产都被强制执行抵债,包括和田女士共同购置的这套房产。
因为孙先生百分之50的房产,并且他的债务金额很大,孙先生根本没有能力偿还,法院只能拍卖了属于他的那部分产品使用权。
因为法院只拍卖一部分的房屋产权,所以2年内未出现买家,田女士天真的认为,可以过这样安安稳稳的日子。
奈何后来降低了售价,买家郭先生还是出现了,自此之后,田女士安稳的日子就消失了,所有的生活轨迹被打破了。
郭先生表示自己拍下来这部分产权,但是没有跟田女士具体协商,田女士就理所当然地住在房子里面,因为她认为自己也有产权在,所以可以居住。
可郭先生却不这么想,他认为既然那一半产权归自己所有,自己就可以随意处置房子,田女士在这个房子里面住着,就需要缴纳租金。
田女士得知郭先生的想法之后就把另外一个卧室给空出来了,并且不再踏足,奈何郭先生并不满意,还把田女士告到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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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先生希望田女士缴纳属于田先生产权的租费,最好是赶紧把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产权割给自己。
经过法院的判决,一审之后田女士输了,并且要求田女士最短时间内缴纳属于郭先生那部分产权的房租。
田女士面对这种判决结果表示质疑,自己也有一部分的产权,而且还空出来一间卧室,还需要缴纳租金,这不是开国际玩笑吗?
田女士于是找到郭先生,希望能够和平解决此事,奈何郭先生表示田女士可以出资,以当今价格买下自己那部分产权,这样他们之间便没有任何瓜葛了。
田女士得知郭先生的想法之后,真的是十分委屈,她自己本来就属于单亲妈妈了,抚养孩子已经很不容易了,也没有经济收入,从哪里拿钱买房子。
而且郭先生当时低价拍得房产,现在要求田女士以市价购买,这真的有点强人所难,田女士觉得这个提议很无理,就没有接受。
因为协商没有结果,郭先生又一次发起诉讼,庭审结果一模一样,更令田女士意外的是庭审结果说产权郭先生可以随意处置。
这就意味着田女士只能支付郭先生一半产权的房租,或者直接把这半产权买回来。

1、因为孙先生自身的金融问题导致他一半产权被拍卖,是有什么法律依据呢?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如果没有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买卖、查封、冻结,并且被执行人需要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是需要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眷的生活必需品。
因为孙先生陷身金融问题,金额巨大,他自己没有能力偿还,所以法院只把他名下所有的资产申请执行。
田女士和孙先生因为没有登记结婚,但是当时他们共同出资置办的房产也算是共有资产,所以只能把属于孙先生的那部分拍卖抵债,田女士的产权可以保留。
2、郭先生拍下部分房产后,有权利收取田女士租金吗?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产权所有人可以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各项权利。
虽然郭先生是以低价购置的这部分产权,但是确确实实也是属于他自己的资产了,那么他就对这一半的房产享有所有的权利。
田女士在这套房产里居住,而且她没有办法把属于郭先生的那部分产权交出去,所以郭先生提出来让田女士买下房产或者缴纳租金,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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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购买房产的时候,田女士和孙先生已经登记结婚了,那孙先生后来身陷金融官司,无力偿还债务,田女士需要和孙先生共同承担债务吗?那这套房产又会如何处置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两人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人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承担的债务,以及夫妻一人在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以自己的名义所负的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支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人在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田女士和孙先生登记结婚了,属于孙先生自己一人的名义对外负债,而且债务没有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田女士也对此完全不知情的。那么就是属于孙先生的个人债务,相反则是共同债务。
个人债务就不能够用共同财产来偿还,法院也不能够强制执行夫妻的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在孙先生无力偿还的情况下,田女士也需要偿还。夫妻双方都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他们的共同资产都会被拍卖用来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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