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案件回顾

这天徐某一觉醒来,听见老父亲大叫他的摩托车被偷了,那可是他攒了好久的钱才买的新车,而且车座下面还放着一些现金和自己的证件。

徐某心急如焚的到处找,谁知刚好在一家加油站发现了小偷骑着他的摩托车就要开走。

“臭小子,还我摩托车!”徐某大喊道,随即开着自己的汽车追了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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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小偷一通狂飙,丝毫不停,于是两人就这么在马路上追了起来,最后闹出一起车祸,小偷被送进医院,等出院直接被警察抓走了,判了快两年。

徐某以为闹剧就此结束,没想到两年后小偷一出狱,认为徐某当年撞上他存在过错,应该为此负责,于是直接把他告上法庭,要求赔34万多元。

一审法院认为在这起事故中,付某有重大过错盗车逃逸,应承担90%的责任,被告徐某未保持适当距离将人撞伤,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10%的责任。同时徐某交强险承保保险公司,在事故责任内承担赔偿责任。

竟然判要给小偷赔偿十多万?徐某崩溃了,虽然有保险公司自己也用不着赔多少钱,但是就因为追回自己的车,不但白白受伤,还要赔一大笔钱,这是什么道理!

保险公司也觉得没道理,支持徐某上诉,于是徐某上诉法庭,要求二审。

好在二审终于给了他一个公道,二审法院听完陈述后,分析了案情的前因后果,法官们一致认为一审裁定的交通责任认定并不准确,徐某属于正当防卫。

判定失主赔偿小偷精神损失、误工费、医疗费等损失更是不可取,这样并不符合法律的严明公正,更违反了社会共同的是非认知和正义理念。

最后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付某的诉讼请求,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责任。

这官司总算完结。徐某在心里默默发誓,以后遇到小偷就直接报警,省得闹出更大的乱子来。

以案释法

首先,小偷付某盗窃徐某的私家摩托车,这一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盗窃罪。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由于小偷所偷盗的摩托车价值在三万以下属于数额较大但是达不到数额巨大故而量刑应当在三年以下。

如果小偷所偷盗的物品价值达到了三万元,那么量刑标准就是三到十年,如果所偷盗的物品价值达到了三十万,那么量刑就是十年起步。

其次就是许某某属于正当防卫吗?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行为若成立,所需要符合的具体条件包括:

不法侵害现实存在。小偷付某实际对徐某的财产权,即私家摩托车实施了盗窃,构成现实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小偷付某正在骑着徐某的摩托车逃离现场,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

具有防卫意识,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徐某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盗后,出于保护自己合法财产的目的主动追赶小偷,具有明确的防卫意识和动机。

针对侵害人防卫。徐某的行为是针对实施盗窃的小偷付某,属于针对侵害人的防卫行为。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徐某仅通过另一辆车追赶小偷,并未采取其他过度暴力的行为,防卫手段与行为目的相当,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综上,徐某追赶实施盗窃行为的小偷,符合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全部条件。

因此,徐某的相关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与赔偿,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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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一审法院在责任认定与赔偿判决上存在过失,违背了法律原则与社会公理。

但幸运的是,最终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正严谨的审理,作出的判决恰如其分地纠正了一审的不足,将责任归咎于该被追究责任的一方,维护了正义。

同时,本案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引人深思的案例,让我们明白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并非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真正的正义往往需要经历波折与考验。

最后,通过此案我们再一次见证了法律的严明与公正。

尽管法律的执行难免会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偏差,但只要我们坚持法治的原则,维护社会共同诉求的正义,最终一定会达到“天理昭彰,人心归正”的正确结果。

这也让人感叹法治社会建设之路任重而道远。

小结

本案既是一个警示,也是一个鼓舞。

它警示我们必须维护法治与正义,同时也鼓舞我们,只要我们不断努力,最终一定会达成人民群众所期盼的公正理想。